美、法、英、德四国中小学校长权力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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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是特定的社会角色,是学校管理关系的承担者与创造者,是学校教育改革的关键人物。校长的权力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与效益,影响到一所学校的整体形象。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中小学校长拥有的权力差异很大。探讨各国中小学校长权力的模式和特点,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对于加强我国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质量将大有裨益。
美国:校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
美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国家,联邦政府没有管理教育的权限,教育管理权主要在各州。州的教育行政机构组织包括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事实上,许多州把实际教育管理权都委托给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学区来行使。美国的学区是直接、具体实施州教育政策和管理公立中小学的最基层的教育行政机构。尽管美国各州、各学区赋予校长的职权明显不同,如有的州在学校法规中确立了校长的法律地位,并单独立法规定了校长的职责;有的州给校长以教师地位;有的州的学校校规中只提及了与校长工作有关的责任……但是,中小学校长是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法人代表的地位在全国则是相同的。
探讨美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不难发现,美国校长的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仅以美国中学校长权力来说,是伴随着角色特征逐步发展起来的。100多年来,发生了五次比较大的变化。
1865~1885年间,美国中学校长作为普通的教育工作者而从事某些学校管理事宜,其工作信条是“教学性的教师”。1888~1905年间,随着美国中学的进一步扩大,美国学校校长需要更多地“关注和指导”学校的教育方案,“作为应用哲学”的管理信条成了其学校管理的特征。
20世纪初期,在强调经济效益高于一切时,美国学校校长出现了另一新的管理信条,即“作为经营的学校管理”。此时美国中学校长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的角色已建立起来,具备了三项持久的基本权力:即学校的组织和管理、教学的监督和领导、学校――社区关系的协调和维护。这些职能延续至今仍没有本质的改变,校长通常不再或很少从事教学工作。
1930~1950年间,随着美国经济“大萧条”的爆发和罗斯福“新政”的出台,民主思想以及人人都可参与学校决策的观念日益蔓延,学校中的民主使学校管理人员的权力和威望江河日下,但他们所从事的“技术性工作”对美国中学来说仍是不可缺少的。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十分强调士气、团体的凝聚力、合作以及非正式组织等方面。此时校长的权力集中体现在作为社会代理人的校长。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学校管理在不忽视学校非正式组织的作用的同时,更重视学校正式组织中的人的行为。美国学校管理中出现的“作为应用行为科学”的学校管理信条,左右着美国中学校长的工作方式。美国中学校长作为应用行为科学家,延续至今。
美国中学校长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美国中学校长管理中学事务方面的权力是逐步获得和扩充的。考察美国学校管理现状,我们会发现,美国学校管理的早期信条至今仍留有许多痕迹。如美国中学实行教学与行政分工制,70%的中学校长不亲自承担教学任务;有些中学校长仍倾向于把自己看做行政经营者,而其他人则把自己看做是“教学性的教师”。行政经营型校长的权力集中于行政和经营,把学校顺利运行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其主要精力集中在行政督导,从事学校各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获得教职员的依赖与支持,赢得学生的爱戴与尊敬;争取社会合作与支持,处理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为募集学校经费而努力。他们对教学工作起监督作用,管理支持教学的资源。如,制定预算、编制报告、搜集和传达信息等。至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多由副校长承担。把自己定位于“教学性的教师”的校长,则更关心教学、教研和教改活动的进行,谋求课程与教学的改进,并经常性地评估教学质量,努力创造有益于学习的学校氛围。他们把“教学管理”、“教师工作评价”、“课程设置”视为自身最主要的三项权力。
无论美国中小学校长自身怎样定位,与欧美其他国家中小学校长权力相比,美国中小学校长不仅工作职权大,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而且职权范围十分宽泛,校长的基本职权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⒈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校长在决策之前,要召开各种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最后拍板的是校长。美国中小学校长拥有对学校的组织和管理、教学的监督和领导、学校――社区关系的协调和维护的决策权。
⒉教学管理权。在美国,教学的监督和管理被视为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美国中小学校长的教学管理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课程编制,即根据国家和学区的课程方案、课程指南等,针对本校学生的需求和学校目标,编制并实施反映学区观点的课程方案。第二是负责师资的在职培训,即校长必须保证教职员的继续教育,促进教师教学技能的提高和教学方法的改进。第三是教学评估,包括对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资源利用、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实践的全程评估。
⒊人事管理权。美国中小学校长的人事权包括学生人事管理权和教学人员人事管理权。校长对学生的人事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对学生人事工作人员的监督上。学生人事主要是针对学生的调查统计、心理健康、就业等方面进行的工作。校长可任命咨询协调员或成立学生人事服务委员会,以分担学生人事服务的繁重任务。美国中小学校长对教学人员的人事管理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尽管教学人员的招聘和辞退是学区的职责,但校长对教学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教学人员能力的开发及辞退起着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学区依法终止教学人员的聘用关系时,校长的评价则成为学区人事决策的基础。
⒋财经管理权。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财务管理名目繁多而且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编制财政计划和学校预算,购买物质设备和教科书,登录校产,保管学校各项设施,调控饮食服务,交通运输,校舍、校产的维护和维修,监督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
⒌协调公共关系权。校长首先要协调好学校内部各部门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获得教职员的信赖与支持,赢得学生的爱戴与尊敬。还要争取社会合作与支持,处理好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美国学校与社区的合作极为重要,校长必须编制维护学校――社区关系的学校计划,使学校内外部人员保持双向有效的沟通。一方面,校长应加大宣传,让公众了解学校的目标和目的。另一方面,校长又要听取公众对学校的反映和意见,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共同致力于青少年的教育。
近年来,美国中小学校长管理协会,在政府支持下,开展评选全国优秀校长的活动。优秀校长的标准是有领导才干,在社区工作卓有成效,得到教师、家长认可,能够帮助学区其他学校的校长提高水平等。由此可见,是否协调好公共关系成为优秀校长的重要条件之一。
美国的学校要接受社会监督,社区成立教育委员会,选举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为教育委员会委员,学校教育计划和改革方案,均需交委员会讨论,听取意见修改后,方可执行。《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法定为国家的重要教育目标。1997年初,克林顿总统在《美国21世纪教育》的报告中提出“家长选校”和“学校责问”两项建议,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经过家长评审不合格的学校,家长可以要求关闭。可见,美国教育行政干预较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这样能大大减少校长决策的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