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管理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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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阶段我国非上市的国家出资企业实行财务报告报送制度,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弱化。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及遵循的原则进行研究,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实施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于保护出资人、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国家出资企业; 财务信息; 公开披露; 信息披露质量;
一、问题提出
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特定的规范和程序,采用规定的方式将一定时期内的财务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者的一种管理制度。该制度最早由1845年英国公司法确立,以正义、公平、公正为理念,旨在防止交易欺诈、财务混乱和不法经营,既可以用于企业微观管理,也可以服务于政府宏观监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逐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成熟制度,被企业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主体所共同接受。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加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经营管理制度,并不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对国家出资企业同样适用。2005年5月,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发布的《OECD国家出资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指出:为了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国家出资企业应遵循高标准的透明度,应该像上市公司一样依照高质量的会计和审计标准,“所有国家出资企业应该披露财务和非财务的信息,大型国家出资企业应按照国际上认可的高质量标准披露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信息。”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真正投资者,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情况、经营情况,有权利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公开披露其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国家国资委李融荣主任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公开说,所有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应将全民财产的财务状况公之于众,接受全民监督;财务信息公开,上市公司可以做到,非上市公司也应该做到。
国家出资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督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信息的披露,鼓励全体社会成员对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对于建立真正有效的国家出资企业监督机制,减少决策失误和有效地遏制腐败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针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政策、法规,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仍采用会计监督的形式,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具有不完全性、不公开性及不完整性。
二、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目的、意义、原则
(一)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目的
信息公开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化,应企业管理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的国家出资企业,承担着国家公共社会政策的义务,公开披露其财务信息,可以有效地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使人民群众更清楚地了解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经济事务的权利。借助信息公开披露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透明度,可以减弱国家出资企业内部人控制,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保障国家出资企业的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意义
1.有效地保护出资人、投资人及相关利益人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全体国民共同投资设立的,拥有比上市公司数量更多的投资者,具有明显的联合众人资本、使用社会信用的特征。人民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政府,政府再将其委托给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者经营管理,在这个双重委托关系中,人民是国有产权的所有者,政府是出资人代表。目前对国有产权经营的监管方式是,全体投资者通过人大对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监管。由于制度和人的因素,这个双重监管链条中的多个环节都存在疏漏,国家出资企业事实上基本不受最终投资人的监督和约束,而为内部人所控制。即使企业盈利的剩余索取权仍归投资者,也因缺乏真正负责的代表以及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而使得人民的利益受损。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将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公开,体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人民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利,从而有效地保护出资人、投资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2.有利于国家出资企业价值的提升
国家出资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制度创新,对国家出资企业良性发展有重要作用。信息公开后,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处于广大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利益者的共同监督之下,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效果,使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管理水平,不再只重视短期经营而忽视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国家出资企业透明度的提高,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充分调动企业经营层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吸引合作伙伴、获得消费者认可,以及优化资金、人才等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都具有显著作用,从而有利于国家出资企业价值的提升。
3.有效地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
就财务信息监督而言,我国国家出资企业只有财务信息的统计报告制度,而没有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可以获得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的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的不公开性决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不可能像上市公司一样,接受来自市场投资者主动的监督,以及市场参与者出于各种目的的广泛监督。由于缺乏市场监督的条件,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监督就只能依靠行政监督,如我国现有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出资人财务监督等。然而,行政监督毕竟存在局限性,通过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使得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成为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可以借助市场监督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4.有助于减少经济环境中的垄断因素
我国政府一直强调减少行政性行业垄断,将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作为基本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但是许多国家出资企业,特别是大型的中央企业,长期以来受到政府的特别优待,不同程度地拥有“超市场”的力量。在具有基础性地位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行业,国有垄断力量依然根深蒂固,这些行业因存在国有垄断力量而导致市场环境严重扭曲,信息高度不对称,而基础信息的缺乏对认识、解决这些行业的问题形成了巨大的壁垒,排斥了对企业经营的有效改善。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透明度,有助于减少经济环境中的垄断因素,优化整体市场竞争环境。
(三)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客观性原则是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要求,国家出资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是基于企业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披露的财务数据必须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符,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