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战后南京政府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一)
详细内容
在近代中国企业史的研究中,关于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南京政府一度实行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减持,还极少得到研究者的关注和研究。本文在《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一书的基础上,从国有股份减持问题的由来、减持政策的反复、以及减持的实施及其实际效果三方面入手,对该问题作一初步探讨,认为由于减持时机及环境选择、减持目的转移、以及减持本身的制度问题等三大缺陷,导致了战后南京政府国有股份减持的失败。
关键词:国有股份减持南京政府战后
一、问题的由来
要研究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股份减持问题,首先要从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之后的国有经济政策开始说起。20世纪20年代后期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即从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的基本经济政策出发,试图建立起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体系。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直到30年代中叶全面抗战爆发之前,国有经济基本上一直未能真正介入一般的民用竞争性行业。在当时中国的国民经济中,除了金融等少数行业之外,国有企业无论在企业数量、资本额,还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都并不占优势。
抗战时期,由于国民政府直接控制经济地域的急剧缩小以及战时经济的现实需要,国民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确立了国家控制经济和经济建设必须以军事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为战时国有经济的扩张奠定了政策基础。1940年3月,重庆政府又颁行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将由政府机关组织,准许本国人民或外国人认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可以不受《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限制。其用意是国家可以根据战时形势的需要,以合营的方式,用较少的国有资金控制和参与更多的资源和企业,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得以迅速崛起,并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非公司组织的国有独资企业,另一种则是中央政府各机构以控股、参股形式或与地方政府合办,或向其他民营企业投资渗透后形成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其中的公司组织较多地采用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料表明,到抗战胜利前夕,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地区,以国营、公营、省营等各种形式存在的国有资本大致上已占到辖区内近代工业资本总额70%左右的比例。
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制定了对战后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两大政策性文件,这就是1944年11月6日经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8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国民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这两大文件对于战后经济中的国营与民营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战后中国的实业开发应分民营、国营企业两路进行。国营企业中由政府独营的经济事业主要限于三种类型:即政府垄断性的行业,如兵工厂、制币厂等;民营资本所不及而其经营又不能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如邮政电讯、航空、主要铁路以及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等;以及示范性质的新生产、新事业。未经指定政府独营的事业均可由民间资本独营;凡民力有所不胜或政府认为须特别重视的事业,可由政府单独经营或与民资、外资合办。“工业建设纲领”包括纲领十六项,实施原则九十一条。其中的纲领五至八专门阐述和划分了实业建设中民营与国营的范围。与战后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相比较,工业建设纲领在“资本国家化”的口号下,所界定的国营事业范围已经有所扩充,但是从总体上看,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轻纺工业基本上还是归于民营的范围。
然而,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政府对战时的敌伪工厂企业实施了全面的接收。据当时的《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以及《收复区重要工矿处理办法》规定,凡属日伪企业和日伪合资企业,以及在战时遭日伪没收或侵占的企业,一律由政府接收;接收后的敌伪工厂企业凡是属于私人被强占的,发还私人,其中若由敌伪投资或扩建的部分,其增加部分则算作官股,由官商合营;由政府接收后的敌伪企业,其中不重要的小企业由政府标价出售,重要的大企业则由政府自行经营。而实际上,接收以后真正实行发还和标卖的公司企业数量很少。在由各接收区自行处理的9000多家中小工矿企业中,发还的仅有314家,占总数的3.41%,标卖的1384家,占总数的13.74%,其余的均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改组成了各种类型、分属于政府各部门的国有企业。据经济部1946年7月的报告称,在经济部接收的2411家敌伪工厂中,除了951家未处理以外,有1219家(其中大部分为大工厂)由经济部直接经营或移转至别的机关经营,标卖给民营的只有114个单位,还不到接收工厂总数的5%。在接收大量敌伪产业的基础上,结合战时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战后的南京政府终于建立起了一系列分别隶属于行政院、经济部、农林部、财政部、资源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在行业中占有极大优势地位的国有大企业。其中著名的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中国蚕丝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中国植物油料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水产公司、中国丝业公司、中国盐业公司、中华烟草公司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组建或者是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除了按“战后经济建设原则”规定应该是由国家经营的重化工业外,还有不少是应该分归民营的轻纺工业,其中最典型的莫如纺织行业的巨子──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战后南京政府违背战前所制定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经济建设纲领”,推行扩张国有资本、扶持和强化国有经济的政策和做法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学术界和经济界爆发了激烈的国营、民营之争,而且也受到了国际舆论的关注和反对。美国工商界如中美工商协会等团体,也以“独占”相责,表示不满。国内不少报刊杂志纷纷撰文抨击政府当局出尔反尔,抑制民营企业、发展国有大公司的经济政策。
事实上,国营、民营之争早在战时已经存在。战后,由于政府在对敌伪产业的接收和处理上实行抑制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国有企业的经济政策,使得国营、民营之争更加趋于白热化。不少报刊杂志纷纷以“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以及“经济建设纲领”为依据,撰文指责政府在国营、民营问题上的背信弃义。1946年6月23日,上海市商会还特别电请南京政府行政院,认为“自政府接收敌伪工厂物资之后,耽于近利,不惜以此为弥补赤字财政之不合理计算,设立中国纺建公司、中国蚕丝公司、台湾糖业公司等,于显然违反经建原则之下,展开与民争利之压迫,以致与此有关之民族工业,危如累卵”,提出为“维护民族工业,已经国营之中纺、中蚕、糖业等公司,迅予改归民营”。
针对社会各界以及舆论的责难,南京政府的解释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属于轻纺行业的工厂企业大部分是来自战后对于敌伪产业的接受,特别是诸如接收日本在华的纺织工业数量庞大,先由政府经营有利于工厂企业的迅速开工、恢复生产;二是政府在接收敌伪轻纺企业后不转售与民营,而是以此为基础组建国有大公司,与经建原则并不抵触,因为政府在组建这些国有企业之初已经公开许诺诸如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政府在经营二年之后即移转民间经营。如宋子文在会见上海工商巨子荣氏昆仲时即信誓旦旦地表示,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在开办伊始,虽将以国营姿态出现,但在奠定基础以后,则将售出股票,俾克由官商合办,逐步蜕变为完全民营。”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战后南京政府的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资本以及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已经具有重化工业和轻纺工业并举的规模优势和特点。由于轻纺工业的国家经营明显与战前制定的经济建设原则相抵触,政府又不得表示在一定的期限内仍要将其民营化。这就为以后的国营事业出售以及国有股份减持留下了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