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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瑞典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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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今环境问题突出,欧盟各国基本都建立了环境税体系。我国尚未建立环境税体系,环境有关税种屈指可数,急需要建立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瑞典环境税收体系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完善。瑞典的一些经验对于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立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环境税 能源税 目标
  
   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工业及生活排放的废弃物不断地增多,从而使大气、水质、土壤污染日益严重。环境问题不得不让全世界关注。近十年来,从《京都协议书》的制定,到哥本哈根会议,环境也成为了国家发展的战略之一。
   以下,我将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谈一下环境保护问题。
   一、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也称生态税、绿色税,是指国家为了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实现特定的资源与环境保护而对有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特定税。
   环境税的开征和发挥作用的原理都是以经济外部性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为理论基础的。最早提出通过征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是经济学家庇古。他认为,政府可按生产者所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大小向企业征税。
   除了针对于生产者,现在环境税的征税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即由污染者承担因其污染引起的损失。
   二、欧盟环境税的情况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提出,欧盟的环境保护税政策是很好的代表。
   (一)时代背景
   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一直是欧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到了20世纪初,欧盟主要工业化国家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同时也完成了君主立宪向民主政体的改组。工业和人口的高度集中,在排放没有限制的情况下,造成了很多环境污染事件。1930年12月,比利时马斯河谷因工业污染高度聚集,造成60人死亡,几千人发病。1953年12月,由于全城居民燃煤取暖排放含硫量高含粉尘大的有害气体,英国伦敦5天内死亡4000多人。
   (二)发展改革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欧盟许多国家就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欧盟环境政策创新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环境税费政策的创新思路是通过税费调整价格,通过价格调整行为,包括生产消费行为,从而达到节省资源,减少排放的目的。
   (三)瑞典环境税概况
   瑞典在1988年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环境税,并实际进行了征收试验。1991年,瑞典进一步进行了税收环保改革,降低了一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增加了针对CO2、SO2、NOx征收的环境税。瑞典的环境税规模较大,种类也较多,并具有特色。瑞典环境税主要有一般能源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汽油和甲醇税,除此之外还包括对于饮料容器、化肥和农药、电池等的征税。瑞典的能源税对于减少二氧化碳、硫、铅、氮氧化物地排放取得了一定效果。
   三、我国环境有关税收的现状
   我国也有通过税收手段加强对于环境的保护。在过去的20几年里,我国主要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消费税,主要是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实木地板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消费税对于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调节和引来来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再比如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除此之外,还有资源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主要的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屈指可数,而且对于环境保护产生的效果不明显。在我看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2.没有设立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3.我国环境税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4.环境税收的意识没有深入民心,对于人们消费行为的引导性不强。
   目前环保部部长也明确指出,需要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制定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改革,开征环境税,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四、瑞典环境税对于我国的启示
   我国尚处在即将开征环境税的阶段,欧盟国家的环保税经验对于我国环境税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实践帮助。
   (一)从瑞典环境税的发展来看
   1991年是对于瑞典环境税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年。因为这一年瑞典进行了税制的改革。环境税也是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大规模兴起和建立的。
   (1) 税改背景
   在20世纪80年代,瑞典税制遭遇了严重的麻烦。随着大多数的人都支付了80%的边际税率,减少收入的税负程度但又不造成太大的预算赤字成为了政府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环境税正好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税种,一方面它可以在政府减少所得税税负程度的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作为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另一方面它需要一个长期的政策实施才可以看到效果。对于政府来说,解决了燃眉之急;对于民众来说,由于环境税采取“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总的来说其税负是降低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环境税的兴起不仅使环境问题更为人们所意识,而且还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事业建设的资金,对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
   从瑞典环境税大规模引进的背景我们可以看到的对应的是其他某些税负的降低。这点是相当重要的。如果没有其他税负的降低,又引入新的税种,会使人民群众的税收负担加重。一方面他们会有强烈的敌对心理,怀疑政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影响环境税税收体制的健康发展。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与效率。违反公平和效率的税种最终会走向灭亡。
   对于我国国情来说,也需要考虑这样的背景。首先要分析的就是环境税的税负情况以及与现在税收收入的情况。不单单是提出开征环境税,保护环境,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人们的整体税收负担问题。具体来说,对于个人和企业应该分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政策。对于个人,虽然是“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于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的个人要多缴税,但是这是一个横向比较问题;纵向来说,人们的整体税收负担应该尽量避免大幅度提升。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需要对于个人的其他某些税种负担程度做相应的调整和协调。对于企业,在正征收环境税的同时,也应该出台相关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平衡其整体税负水平。
   (2) 新环境税开征对以前环境税的影响
   在1991年的环境税税改中,环境税税收的增加主要表现在对能源征收增值税和对碳和硫磺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这次税改预示着环境税收税的大幅度增加。但是在同类物品的课税应避免税收重复。在瑞典,随着CO?、SO2新税种的开征,以前的能源税的税收削减了一半。可以看出的是环境税体系中新税种的开征还需要考虑到对以前同一课税对象税收的调整,以保证环境税体系内部的平衡性。如果仅仅是开征新的环境税种,而忽视过去的相关税收必定会引起混乱,产生重复征税,既不公平也无效率。
   对于我国,现在呼声很高的就是开征环境税,但是很少有提到针对过去与环境税有关税收的协调。国家政府决定开征环境税的初衷是通过环境税的开征来引导市场行为和筹集环保资金,但是重复征税不仅会让纳税人不满,也会影响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健康发展以及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