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架构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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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改革;法人治理结构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立足工作实际,对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剖析,探讨如何发挥票据兑付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调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信用社理顺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一、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文件规定,专项票据兑付之前,农村信用社必须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明显改善;建立并实施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基本形成;同时,在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是实现“花钱买机制”目标的必要条件。但在现实情况下,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仍然存在法人框架内有关组织权责关系不够明确、运转不够协调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轨时期的行业管理模式冲击着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架与运作
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要求,是要将农村信用社建成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一级法人自我约束能力,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的“统一法人”运作模式。随着各地省联社的成立,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框架已初步形成,而目前采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使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直接制约了一级法人下社员(信用社所有者)的管理权、经营权。尤其应当关注的是,作为农村信用社治理的一个核心环节--理事长、主任的提名权在上级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名无实,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初衷相背离。
(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步履艰难
按照银监会《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精神,部分县联社按照程序已经完成了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县乡两级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清产核资等工作。目前,工作中存在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该如何认定、净资产应如何处置等问题,该指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部分省、市,自上而下没有对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组织领导,造成基层农村信用社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统一法人机构迟迟不能建立和运作,直接影响到农村信用社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新旧管理体制“衔接”不顺,不良贷款的真实性问题突出
不良贷款的反映真实与否是票据兑付的关键因素。据调查,从2006年起,部分省联社对贷款投放控制非常严格,增量贷款的比例限定在新增存款的50%之内,且不再允许贷款借新还旧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基层社产生了较大影响。从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运作情况分析,发放的贷款大部分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企业要达到新管理要求的“硬杠”还存在很大困难和差距,不良贷款反弹的压力急剧增大。信用社为达到票据兑付对不良贷款指标考核的要求,存在不良贷款反映不实的问题,且潜在风险日渐显现,这将会直接影响票据的如期兑付。
(四)所有权主体缺位直接影响股本金的合规与稳定
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股权设置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而保持股本金合规和稳定是票据兑付考核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在农村信用社资本金流转中,股金绝大多数处于所有者虚置状态。一是股权设置上采取“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方式,入股社员的流动性大,所有者不固定;二是从目前信用社的股金构成来看,主要由原始积累、信用社职工股和“变质”资本(即出于换取贷款和许诺“保息分红”的由法人股和个人股组成的存款化股金)构成,这种平均化、分散化的股本结构往往导致谁也没有绝对的发言权和控制权;三是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股金通常不用来弥补损失,社员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没有承担风险,股权存款化特征十分明显。这种股权的分散性、流动性和存款化,导致社员对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信用社产权主体地位实际虚置,产权关系模糊。
(五)政府行政干预不同程度地干扰法人治理
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管理体制上,将其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通过设立省级联社来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这就进一步决定了两级联社与政府具有紧密关系,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地干扰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