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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的水权交易市场构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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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人均水资源非常贫乏,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是在大范围内进行水资源的空间再分配,可缓解北方缺水的严峻现实,而加强水资源的经济管理,使所调之水得到优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针对南水北调的特点,通过水权交易可以利用市场与价格信号来优化配置水资源,同时也有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此,本文提出建立一种合约化的水权交易市场模式,并对市场的结构和功能加以分析。

关键词:南水北调水权交易市场

前言
  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十分缺乏的国家,尤其是华北、西北的水资源危机十分严重,已成为我国人与水、地与水矛盾的焦点。北方地区当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虽可解决部分水源问题,但终究不能满足21世纪上半叶北方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解决北方天然缺水的百年大计是南水北调。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加紧实施,接下来摆在人们面前的将是如何使北调的南水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水资源如何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巨大的综合效益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就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有偿转让进行了民间自发的水权交易,而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将根据每个城市的需水量按比例确定相应的股权进行投资,这说明我国在加强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鉴于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提出建立一种以合约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市场模式,并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南水北调中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1.水权交易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水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水的产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其它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客观上存在着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加之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唯一而水资源使用权主体多元化造了水资源管理责、权、利界定的复杂性,使得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着“多龙管水”和“多龙治水”现象,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各用水单位之间水资源的使用权模糊,水事纠纷不断;由于水资源管理的责、权、利界定不清,造成“公地悲剧”,水资源过度开发和企业超标排污,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浪费并存,使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大大受损,所有权虚置,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形成经济发展中的“水资源空心化”现象[1]。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而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有利于人们考虑长远利益,使用和节省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因为水资源产权界定明确,产权所有者和经转让后的财产持有者权益都得到保护,有利于使经济行为长期化。其二,有利于促进水资源收益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励水资源有效利用和防治水污染恶化,杜绝“搭便车”现象。其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灾防治过程中,明晰的水资源产权制度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利害冲突[2]。此外,市场经济的实践也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其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资源也难充分合理利用。我国已实施了不少的调水工程,如引滦入津、引黄入津、引黄济青等,它们在发挥较好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合理的、高度集中的、过度的经济发展没有得到调控,加之气候的年际和年内变化,使水的供求变化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它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也应进入水市场来运作。水权交易的结果,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的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水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4]。
  2.南水北调中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华北地区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先期实施的中东线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是解决华北地区的水资源不足问题,但华北地区缺水问题的最终解决,应立足于全面节水,控制需水量的盲目增长,还应立足于经济结构调整,使调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相适应。由于水量的调入区多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承受能力强,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如气象信息、水文情势及水质监测等计算机网络通讯)畅通,因此,结合国情和水情,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中,国家宜在此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机构[5],即成立水权交易市场,实现跨流域、跨省市的水资源管理。
  2.1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在构建水权交易市场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方面,改革供水结构,打破行业垄断,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如以国家参股经营,或以招标的方式承包给竞标者营运,民间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股份制的水务集团(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这种产权清晰,责、权、利明确的供水结构,既解决了供水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脱节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
  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应出相应的调整。尽管华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但由于调水成本高,北调之水基本上没有发展粮食生产的可能(粮食生产用水矛盾的缓解可通过节水技术的提高,种植结构的调整以及在国际市场上以粮食进口的方式加以解决)[6]。事实上,中东线南水北调,其调水量也正是根据城市用水情况确定的,基本上满足缺水城市的城乡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比较效益高的设施农业用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这些城市用水具有地域集中、用水强度高、90%以上的高保证率等特殊要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城市用水的供求矛盾会更加严重,这也正是南水北调中水资源配置的焦点所在。对此,应视城市用水的不同用途,以不同的渠道进行水量调配。对于城市生活用水,国家应统筹规划,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依据“收益者负担”的原则,按水资源的获取成本与运营成本之和后征收水费,超额加价,同时还要随着水资源的年内、年际变化调整水价。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特点,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而对于受益于南水北调工程的不同城市、不同规模的工业企业及设施农业来讲,它们的用水将进入水权交易市场,按市场化的规律运营。由于这种供水是跨地区的,各地在产业结构、市场、气象水文等方面都有差别,对水的短期、长期需求都是可变的,从而水的分配结构也应适时调整,以实现水供求的基本平衡。对于那些从社会的角度看,用水得不偿失的部门或企业,应通过水权交易的价格机制使其停止用水或向水资源丰沛的地区转移,尽可能地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可以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7]。
  2.2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它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的激烈竞争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作出经营决策,其所接收到的价格信号的真实、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而影响经营成效。而在水权交易市场中引入合约进行竞价,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是水权交易合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此外,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8]。
  2.3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作用
  2.3.1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
  水权交易合约化的操作方式具有先期性,它既为后来的水资源配置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而且买卖双方都是按照合约对未来交割的水资源数量、质量规定进行交易,不容易存在供求双方的缺口,有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此外,由于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买卖行为都是公开的,供求总量也是公开的,随着多买方、多卖方介入的不断深化,在水权交易市场上形成了供求之间、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的多重竞争,由于它们的存在,将会加速供求平衡的形成。
  2.3.2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稳定价格
  由于水资源具有年内变化、年际变化的周期性与随机性并存的特点,因而水权交易合约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交易双方在敲定未来价格时,都要认真考虑未来供求变化,如未来一定时期可供应水资源量的增减幅度、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节水技术水平的变动、污水处理的规模大小、经济增长的势头等等。因此水权交易价格真正反映了买卖双方的意见,能更真实的反映未来市场的状况,使买卖双方在一个水资源再生产周期之前就大体了解未来的供求及收益状况,供水企业也可以决定其供应量,保证未来供求的大体平衡,不致于产生大的波动,使得价格水平也随之趋于稳定。从这一意义上说,水权交易合约化对于未来时期的价格变动有一个自发调节的作用,尤其对于由周期性供求变动引起的价格波动更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这样可使供水企业和需水的用户基于市场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和预测,避免为追求短期利益产生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