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政治哲学>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一)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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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在对缠讼及其原因的认识基础之上,全国各地的法院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采取了很多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笔者掌握的有限材料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负责受理信访、控诉、申诉等工作的机构将工作做细,落实经办人的责任,(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7月11日向省级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整个检察系统内实行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部门办理,要求首办责任部门指定首办责任人,负责办理案件。)要求经办人耐心做好疏导工作,积极与缠讼人沟通。(注:“崇文院检察长亲自解决‘两户’息诉问题”,(2003年8月11日访问);甘振辉:“屏南检察院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l(2003年8月11日访问)。)

2.实行领导接待制度。199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始实行领导干部轮流接待上访群众的制度,并要求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1999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3月21日。)我们在调查中得知,湖北省某些法院也实行了类似制度。(注: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院长接待日制度》;天门市法院制定了《领导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见《天门市人民法院制度汇编》,2001年9月编印)。)

3.改变工作方式,对缠讼案件进行调解。(注: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缠讼长达8年的案件,经复查,原判正确,但考虑到“如果简单地驳回申诉,可能使本案的矛盾更加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下大气力展开调解,经耐心细致地思想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参见郭靖、王卫平:“院长亲自出马八载诉案‘拿下’”,(2003年8月11日访问)。)

4.决定再审之前,实行听证制度。(注:从200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了以“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为核心的审监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2002年,海南省和湖北省高院制订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要求在案件进入再审之前,法院组织听证,以决定是否应提请再审。)

5.对“上访老户”进行清查,多个部门综合治理解决。(注:“大港区委政法委关于上访缠诉案件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8.从制度上对申诉、再审进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0日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从具体案件的性质、申请再审时间、主体资格、再审法院等多个方面对再审进行了限制。2002年10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申诉和再审进行了诸多限制。(注:“让确有冤情者及时申冤让无理缠讼者停止纠缠深圳法院将改革申诉和再审制度”,载《深圳特区报》2002年10月10日。)

上述八种方法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前面六种对上访缠讼采取尽力疏通的态度,后面两种方法采取从制度上堵截的态度。笔者认为,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缠讼的压力,但无法达到彻底解决缠讼问题的目的。因为他们对缠讼的认识停留在现象层面上,对缠讼原因的探讨还没有深入到缠讼赖以产生的制度内部和法律传统,也缺乏对缠讼人的心理状况的分析。(注:在调查访问中,湖北省高院的一位法官分析缠讼的原因说:“由于我国正处在世纪之初,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关系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的交织,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和整个审判工作一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到人民法院上访和缠讼的人数日益增多。……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法律知识及目前的生活处境等诸多原因。”笔者认为这官样的话语具有很大代表性,它揭示了诸多原因,但惟独没有涉及制度和法律传统上的问题。)

当我们将缠讼放到新中国政法传统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中来理解,就会发现它与信访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缠讼与其说渊源于现代法律中的上诉制度,不如说内生于新中国的信访制度。信访制度是共产党人的创造,但这个创造并非是毫无实践基础的玄想式创造,我们可以说它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如果不理解这种实践的残酷性,不理解信访制度背后的权力斗争以及其中的技术和策略,这样的说法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