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论自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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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被公认的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学术生涯中,对各种形式的计划经济、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极权主义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批判,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捍卫者。其一生涉猎的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心理学、政治理论,法哲学等,并且在所涉的每个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对众多领域作了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个庞杂而坚固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作为哈耶克思想体系基础的是他于1936年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EconomicsandKnowledge)中提出的“知识分工”的思想。
提出“知识分工”的理念非常重要,然而它仅仅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出发点,离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完整建立及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理念还有一段路要走。因为对后者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宽泛,远非某一门学科如经济学所能及的。它必须把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哲学、法学等等学科作一大的跨学科的研究之后,尚能洞见到“自由自发秩序”的若干真理性的原则。哈耶克也因此从专业的经济学转到了研究法学、政治哲学、心理学等学科。在“理性主义的类型”一文中,哈耶克对自己研究领域的这一转变作了解释:“……回顾起来,这大概始于30年前一篇题为“经济学与知识”的文章,我在文中考察了我们视为纯经济理论中的主要难题。我的结论是,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在于解释经济活动的整个秩序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这一秩序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它们并不是集中在任何一个人的头脑中,而是作为分散的知识,存在于千千万万个不同的个人中间。不过这同以下正确的见解还相去甚远:在个人行为所遵守的抽象规则与整个抽象秩序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个人在对当前的具体情况作出反应时,受到这些抽象规则施于他的限制,才使这种秩序得以形成。在对法治之下的自由观、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由此产生的法哲学问题作了反复探索之后,我才为自由派经济学家长期讨论的自发秩序的性质,绘制出了一幅差强人意的清晰图画”(哈耶克,2000c,P602-603)。哈耶克在引文中后面部分的贡献主要集中在1960年发表的《自由秩序原理》(《theConstitutionofLiberty》)和分别于1973年、1976年、1979年发表的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Law、LegislationandLiberty》)中。
一、自由的含义和意义
虽然人人都知道自由重要,但在讨论自由的时候,往往出现很多混乱,甚至完全相反的事物都同时被赋予了自由的称谓。哈耶克从最原始的意义上来定义自由“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哈耶克,2003b,P3)。这里的自由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若自然环境或条件使人们处于某种“困境”中,只要没有人对其实施强制,则在这种处境中的人们仍在哈耶克意义上是“自由的”。所谓强制,在哈耶克这里是“意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除了选择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识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哈耶克2003b,P16-17)。显然,哈耶克认为的真正的自由乃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即强制不存在的。人们都试图能拥有完全的自由。甚至不同政治派别的人在为自己的政治主张辩护时,都宣称自己推崇自由,道德哲学家、政治哲学家、诗人、经济学家都极力称赞自由,即自由是“美好”的事物。故作为与自由相反的强制为不好的。“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把人彻底为了实现他人的目标的工具”(哈耶克,2003b,P17)。哈耶克不属于崇尚自由的那种“冲动者”,即只知道主张自由重要,而不是从理性的角度客观的分析自由为何如此之重要,哈耶克的思想却是一贯的。在《经济学与知识》中,哈耶克便指出人根据自由的信念和知识来作出决策。尽管客观上,个人因为“知识分工”的存在不可能拥有完全信息,但这没关系,价格机制可传递信息。价格要传递正确的信息,个人必须依据自己的“知识”自由作出决策,因此,在哈耶克看来“‘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的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哈耶克,2003b,P4)。“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能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城,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哈耶克,2003b,P6)。自由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人类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要依靠一个社会的自由的程度,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样也需要自由来确保。文明的进步乃是知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传递,只有通过增加人类的知识总量,文明进步、社会发展才可能变得现实。因为通过知识的扩展,即哈耶克所说的正确面对未知世界,人们可从中获得各种目标的机会,社会进步才会变成现实。“正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哈耶克,2003b,P28)。要为这些我们不知道或很少知道的领域提供空间,自由必不可少。我们确知了自由的重要性,然而,自由却绝非一些学者所宣称的那样认为自由即是随心所欲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如果存在普遍的没有责任的自由,那么“这种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续自身”(哈耶克,2003b,P83)。责任之所以与自由不可分,乃因为行动的结果取决于行动者的行动,而如果行动者对自己自由作出的行动所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则人们不可能正确预期在特定情形中行动者将采取何种行为及将导致何种结果。在这种状态下,文明要达致进步不是不可能也非常困难。“因此,课以责任,并不是立基于我们在特定情形中所知为真的事实,而是立基于我们相信它可能会产生的效果或作用,即那种鼓励人们在考虑周到的情况下理性地采取行动的效果或作用。这是人类社会为了应对我们无力洞见他人心智的状况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也是人类社会为了在毋需诉诸强制的情况下便能把秩序引入我们生活之中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哈耶克,2003b,P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