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的自由观及其政治思想概论(一)
详细内容
[内容摘要]:伯克的自由观及其政治思想乃是现代保守主义政治学说的直接渊源,而其全部原则集中体现在他对于法国大革命的分析、批判之中。本文立足于对《法国革命论》的考察,以图概括和阐释伯克的自由观和政治思想。
[关键词]:光荣革命;天赋人权;公民社会;原初契约
Burke’ Fundamental Thoughts on Liberty and Politics
――Thoughts on REFLECTIONS ON REVOLUTION IN FRANCE
[Abstract]: Burke’ fundamental thoughts on liberty and politics is the straight origin of modern conservatism, and his principle is embodied in REFLECTIONS ON REVOLUTION IN FRANC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book tries to abstract and clarify his principle.
[Key words]: Glorious revolution; Natural rights; Citizen's society; Original agreement
众所周知,伯克(Edmund Burke)其人其说都是保守主义的杰出代表,因而我们说他的自由理论实质上是一种消极自由理论应该没有问题。伯克对法国大革命所传播和推行的原则持严厉批判的态度,因为大革命的原则与伯克自己一直信守的原则正相反对,也正是因为伯克对大革命原则的批判才使使其自身的政治价值原则得以为人所知。因而,伯克的自由理论主要表现在他对于法国大革命的批判上面。下面就让我通过考察伯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来界定其自由思想。
1、自由与传统
埃德蒙・伯克反对天赋论的人权观,反对天赋论的自由观,这就使他的批判矛头主要指向了让-雅克・卢梭的自由思想。我们知道,1688年的英国革命是一场没有流血的革命,伯克因此相当自豪,称之为光荣革命,这场革命并没有使整个传统的社会结构造到破坏和摧毁,经过王权与国会的相互让步、妥协和调整,革命实现了目的,同时又保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形式,没有造成大规模的暴力和死亡;而法国大革命则完全相反,是一场彻底的血腥革命,不仅砸碎了整个法国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且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造成了大规模的骚乱和动荡,而且几乎完全是暴力的,最后的结果不仅不是原本期待革命的人们所向往的,而且正是人们向来所深恶痛绝的,人们正是因为反对国王的****权力和封建等级制度所赋予教士、贵族的特权才呼唤和参与革命的,但是结果却引来了更加强有力的****和暴政,革命之初所追求的自由与平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证,革命的领袖们以个人的意志主导公众的意志,以自由和平等的高尚名义处死所有反对者,无论是吉伦特派的专政还是采取恐怖统治的雅各宾专政都是以自由和平等的名义推行的,甚至包括后来的拿破仑的征服和扩张战争都是打着传播自由与平等的旗号进行的。这就是伯克所极力反对的,在他看来,法国大革命所依赖的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原则,其中的自由原则无法具体化为普遍的个人权利。特别是自由主义所坚持的自由传统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而法国大革命所追求的自由原则是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共同体的善高于个人的善,共同体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而且个人的存在以共同体的存在为基础,个人的自由与共同体的自由为前提。法国大革命追求自由,但追求的是法兰西的自由,是某些革命领袖所理解或所赋予的自由,而不是具体个人所受保障的个人权利。
伯克的自由观是一种生成论的自由观。自由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原则,也不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而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自由不是天赋的,甚至也不是自然的,而是历史的,是植根于传统的。自由来源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让步和妥协,来源于历史传统的自我调整,这种调整是一种改良,一种自我改善。一个根本就没有自由传统的民族不可能经过一场革命就拥有自由,相反,革命很可能会使新的专政代替旧的专政,甚至是更坏的专政代替较好的专政。法国大革命就是如此,虽然伯克批评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大革命的整体面貌还没有完全展现,离结束还有很长时间,但是伯克已经敏锐地看到了法国大革命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拿破仑成为法兰西皇帝意味着大革命对于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失败了,特别是对于自由的追求基本上完全失败了。大革命对于国王专断权力的废除不仅没有实现自由,相反还招来了皇帝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相对于王权来说是一种对于自由的更坏的压制。
伯克强调继承传统,强调通过传统的保存和纠正,而不是否定和革命,来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当然也包括公民权利问题和自由问题。伯克认为自由是通过对于民族传统的保存和纠正而实现的,保存和纠正是两条原则,他说:“没有任何经验曾教导过我们,除了一种世袭的王位之外,还有任何其他的渠道或方法能够使我们的自由得以经常地延续下去,并作为我们世袭的权利而保持其神圣性”。[P33]伯克认为只有通过习惯法或者成文法所确定的世袭原则才能够保证自由的神圣性质和古老传统,自由就生长于在这种历代沿袭一致的传统之中。没有传统就没有根本,没有根本,自由就不可能成长壮大。伯克并不反对革命,这一点很清楚,因为他不仅完全肯定了英国革命,而且还支持了反对英国的美国革命,所以说伯克并不是绝对君主制的支持者,相反,他反对任何****权力,他之所以法不能对法国大革命是因为法国大革命采取了与英国完全不同的方式,也就是说他们采取了暴力和恐怖的手段,并且没收了贵族和教士阶层的财产,废除了传统宗教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他们的原则与英国革命的原则完全不同,而且为了一种抽象的原则宁肯牺牲法国古老的传统、颠覆古老的社会基本结构。这与伯克的政治信仰相互冲突,法国大革命基于赤裸裸的理性设计,想把社会结构全盘打碎,然后从头建起一个崭新的社会,这意味着一种断裂,与历史传统的断裂,也就是说与其古老根基的断裂。这种断裂不仅不会使法国自由,而且会是法国走入深渊,革命会不断发生,直到传统复归,出现一个可以区分是非、善恶、好坏的标准,而这个标准高于任何权利。也就是说人权之上应该有一个区分是非、善恶、好坏的标准。伯克说,英国民族的全盘信念就是革命的原则并没有授权人们去随意选举国王或者毫不顾及英国政府古来的基本原则,这就是说英国的自由来自于古老的传统,并依靠古老的传统得到保证,古老的传统给与英国的自由一种高贵性和神圣性。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以及王位的世袭继承法对于自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而不是损害或者奴役,英国人把他们目前的国家结构看作是一种有着巨大价值的财富,并把受到法律明确保障的王位世袭制当作他们的宪法的所有其余部分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的保证。法国大革命的原则不可能保证一种具有稳定性与持久性的宪法和国家结构,如果一场人民选举乃是权威的唯一合法来源的话,那么就不会有任何稳定的和持久的权威。如果革命以否定历史传统、建立崭新社会标榜自身的话,那么革命就永远不可能终结,政治社会就没有根基,人们形成社会的目的也就不可能达成,社会就会陷于解体,只能依靠暴力维系秩序,而这种秩序则肯定是****秩序。法国大革命的初期就已经预示了其结局。所以伯克厌恶这种摧毁一切传统的革命,而崇尚英国革命,伯克说:“进行革命是要维护我们古老的无可争辩的法律和自由,以及那种成为我们对法律和自由的唯一保障的古老的政府体制”,改革,而不是革命,是自由的渊源,“我们最古老的改革就是《大宪章》改革”,英国人的公民权利不是基于“作为人的权利”即“人权”这一抽象原则,而是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并且是作为得自他们先人的祖产,“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们宪法的一贯政策都要申明并肯定,我们的自由是一份得自我们祖辈的一项遗产,而且是要传给我们的后代的,那是一项专属英国人民的产业,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更优先的权利是什么”。[P44]
2、自然权利与普遍人权
我们多次看到伯克否定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原则,认为权利源自古老的传统,源自对祖先政治遗产的继承,而且是具体的某个人或者某个民族的权利,并没有普遍的高于任何民族传统的“作为人的权利”,毕竟只有英国人或者法国人等等诸如此类的人,而不存在抽象的普遍的没有历史传统没有特殊规定的人。我们知道,每个人生来就处于一种先在的传统之中,生来就是某个家族或者某个国家的一员,生来就处于一种先在的社会历史结构之中。正因为这样,法国大革命所宣扬的普遍人权从根本上说不切实际,它不是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现实,而是立足于理论家的抽象思辨,也因而被伯克斥为虚幻的人权。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如果为了抽象的人权而不惜牺牲一切,那么这种人权又是谁的人权呢,大革命以人权为借口剥夺了许多人的生存权和财产权,这样的人权又是怎样的人权呢?伯克正是从这一点看到了大革命必将造成的悲剧后果,也因此反对大革命所追求的原则。
伯克并不反对自然权利学说,当然也不反对人应该享有人权。他说:“我远远不是要在理论上否定(完全有如我内心里远远不是要在实践上阻止――假如我有能力去做或去阻止的话)真正的人权。在否定他们虚假的权利要求时,我并不想损害那些真正的权利,那些是他们所号称的权利要全盘加以摧毁的。”[P77]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明白,伯克并不是反对自然权利,也不是反对真正的人的权利,他之所以极力反对大革命的理论家们所宣扬的人权理论,主要在于他认为那是一种虚假的人权,虚幻的要求。这种虚幻的人权宣称自己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权威的约束,因为它自身就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权威,承认这种人权的就是进步,否认这种人权的就是反动,在人与人之间以及政治生活中不存在贵贱、善恶、是非、好坏,只存在进步与反动,革命势力代表着进步,旧势力代表着反动,为了进步,革命势力就可以消灭旧势力及反动势力。如果这个所谓的进步原则贯彻到底,人类社会将永无宁日,新的代表进步,旧的代表反动,新与旧的斗争必将导致不断的革命,可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依靠的不是革命,其内在结构不是断裂,不是一个新社会****另一个旧社会,新与旧之间不是断裂与革命的关系。依照伯克的说法,革命是最后的选择,是万不得已之下的选择,而不是随意的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当作选择对象的选择。这种虚幻的人权一旦成为政府的基础,就会造成公民社会的解体,大革命期间的法国就是这种状况。自然权利来自然状态,也就是那种还没有为了形成一个社会而订立契约的人的状态,未订约的人们拥有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具有自我防卫的权利,伯克承认这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则,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支配自己的权利,也就是为自己做出判断、强调自己的理由的权利;甚至也具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但是自然状态是一种野蛮状态,处于其中的人们无不希望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脱离自然状态,一经订约,人们就要信守约定,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人们无权仅仅因为自己的意愿而退出这个社会赖以建立的原始的约定。在这种原始的约定中,自然权利并不转化为普遍的人权,自然状态下的不同地域或群体的人们所订立的原初契约必然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原初契约给与人们的权利必然也是不同的,这就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不同的民族国家的原因。因此高于一切的抽象人权之是一种出于理论思辨的虚构。任何一个政治社会既然建立在原初的约定上面,那么参与约定的人们的自然权利就相应地转化为契约规定的权利。政治社会的基础既然是原始的约定,那么这一约定就成为政治社会最初的法律,而约定的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就是伯克想要说明的问题之一。
3、原始契约与公民社会
伯克基本上接受了约翰・洛克关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与目的的思想,但是对于人们解除原始契约的权利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能够通过一场选举把政治社会或者说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推倒重来的,除非是极端的情况,人们并没有再次订约的权利,原始的契约相当于最早的宪制约定,“社会的缔约或者公约――通常就被名之为宪法”p27,正是因为这一约定,人们才成为公民的,才拥有受到宪法及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是后于原初的宪制约定而生的,因此公民们并没有通过投票来废除原始契约的权利,即没有再次制定宪法的权利,宪法只能有一部,并且只能通过缓慢而逐渐的调整和增补而获得完善,关于宪法的调整和增补也必须在既定宪法原则的认可之下进行,这就是伯克对于这个问题的基本想法。伯克说,如果公民社会是约定的产物,那种约定就是其法律。也就是说,那种约定就必须限制和规定所有的宪法原则,这些宪法原则全都是在那种约定之下形成的,每种立法的、司法的或者行政的权力都是那种约定的产物。公民社会既是这种约定的产物,那么作为公民社会产物的社会公民怎么会具有与这一原始约定不相容的其他权利呢?公民社会的主旨之一就是:没有人应该是其自身案件的审判官。这一点恰与自然状态相反,人们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组成公民社会的。这一点意味着,人们一经订约从而进入公民社会之后就立刻自动放弃其自然权利,所得到的是受到约定或者说公民社会宪法所明确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说,同意与其他人订约并加入公民社会意味着他放弃了要做自己的统治者的一切权利,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自我辩护和自我防卫的权利,这项权利经由约定委托给了公民社会的宪法及其法律。伯克说:“人们不可能同时既享有非公民国家的权利,又享受一个公民国家的权利”[P78]。为了获得正义,人们就放弃了自主审判和自主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同样,为了能够获得某种自由,人们就通过与他人订约而放弃了另外一些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