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联姻面临的困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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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家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外,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要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筹资和转制等多项功能,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必须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内与股票市场进行实质性联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实质性联姻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民办高校;股票市场;矛盾
中图分类号:G522・72文献标识码:A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股票市场,具有通过发行股票吸收中长期资金的巨大能力,同时,股票的不可偿还性、参与性、收益性、流通性等特征,使得借助股票市场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对学校的整体运行与发展机制和体制环境进行实质性的重新构造,从而提高学校的经营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因此,与股票市场联姻成为私立高等教育拓宽融资渠道和提高经营档次的一条重要途径,并成为世界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在国家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外,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要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筹资和转制等多项功能,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必须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内与股票市场进行实质性联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实质性联姻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办高校的多元办学体制与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之间的矛盾
民办高校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办学和经营,但并非所有的学校都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在我国境内,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交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共同规范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高校利用股票市场融资,必须以学校上市为前提。什么样的学校才能上市?最基本的前提是学校必须具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且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什么样的学校才具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股份有限责任制作为学校的法律形式是最基本的条件。也就是说,一所学校必须以股份有责任制建制,才有可能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有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才有可能上市交易。
据此,我们试着来分析我国民办高校的法律形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相吻合。
从理论上说,学校所有制实现方式在法律上的表现一般分为三种:独资学校、合伙制学校和公司制学校。其中,独资学校和合伙制学校为“自然人”,可以注册为事业法人;而公司制学校则是“法人”,可以注册为企业法人。因“自然人”不在《公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内,所以我们将讨论的重点集中于公司制学校。
公司制学校,人们习惯上将其统称为股份制学校,其“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学实体”。在公司制学校中,根据出资方式与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股份合作制学校、有限责任制学校和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
就股份合作制学校来说,它一般是在我国学校体制改革中,在集体所有制学校基础上改革和发展起来的。它以学校内员工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一体化和先分配后积累为主要特征。股份合作制学校可以在学校内部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实行股份合作制,但外部人员不能人股。
就有限责任制学校来说,它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学校承担有限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债务承担责任,它的特征在于不公开发行股票,全部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对学校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就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来说,它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所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办学。这类学校一般在有限责任制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特征在于其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自由交易。〔1〕
从上述对民办高校法律形式的划分来看,只有公司制学校中的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其组织结构才是与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相吻合的,而在我国数千所民办高校中,恰恰没有一所是股份有限责任制学校。因此,将民办高校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恐怕是民办高校与股票市场联姻道路上最亟待跨越的一道鸿沟。然而,民办高校原有制度基础的薄弱和政府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匹配,使得这道鸿沟的跨越将成为一件很困难的事。
在现有的民办高校中,最易于将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的无疑是以公司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股份制)建制的股份合作制学校和有限责任制学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两类学校一般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其股份制建制:其一是在学校创办之初就以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制为法律形式,学校的投资,管理、分配都严格遵照公司制的规范进行制度建设;其二是学校在创办之初并未采取股份制的办学模式,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才逐渐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制。无论是哪种形式,以股份制建制的民办高校都是少数。根据我国当前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状况,按投资主体可以将民办高校分为个人办高校、企业办高校、教育集团办高校、捐赠办高校、股份制办高校、中外合办高校等众多类型;按发展道路和运营模式又可将民办高校分为滚动发展型、注入发展型、资源整合型、股份合作型等多种类型。以股份制创办和发展的民办高校只是上述多种类型中的一种,且数量甚小,大部分民办高校走的还是“三无”起家,滚动发展的道路。无疑,这样一大批创办和发展类型各异的民办高校想要利用股票市场融资,将原有的办学机制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是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制,《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诸如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等条件,对诸如申请与报批、募股缴款、召开创立大会、注册登记等程序都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即使是中国已有的股份制民办高校,要真正将它们改造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尚且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更遑论其他创办和发展类型各异的民办高校了。
事实上,尽管目前有不少民办高校都称自己是股份制,但具体分析起来,这些学校的办学并不是资本的合作,根本不能算是真正的股份制,其“股份制”的含义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自行设立的、各具特色的教育股份制,带有很强的自发色彩,人们常常将其称为“朴素股份制”。这些“朴素股份制”民办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因“朴素”带来的不规范使得“股份制”的
效果大打折扣。
二、民办高校的股权结构与可上市流通与融资的股权结构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境内,股份制机构内部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在股份制民办高校中,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学校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学校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法人股指学校法人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学校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社会公众股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学校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依照这种划分,我们试着来分析我国民办高校的股权结构,当然,这种分析是建立在民办高校大部分都已经转制为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制的假设之上的,同时,我们假定民办高校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大致等同于改制前的产权结构(主要是受投资影响所形成的初始所有权)。事实上,改制后的民办高校的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原有的产权结构为基础的。我们知道,捐资办学、投资办学、集资办学、借资办学、白手起家的以学养学等,是几种不同的办学资金筹集方式,其区分的关键点是资金提供主体的差别。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办学资金筹集方式,“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因此,在将其产权置换为股权时,都属于股权结构中的法人股部分。同时,作为特殊的产权组织和社会组织,民办高校的产权结构中还包含了由享受政府优惠而产生的政府所有权,尤其是那些由公立高校转制而成的民办高校,政府所有权占有更大的比重。这部分所有权在民办高校转换成股份制时,构成民办高校股权结构中的国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