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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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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状,特别是法律制度、组织框架、运行机制方面的特点和内部走向一体化、外部更趋开放性的特点;继而在评述其成就和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实践,提出了若干设想与建议。

“关 键 词”区域经济法、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议与启示

一、从东盟到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东盟的发展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EAN),成立于1967年。最初的成员国为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文莱1984年加入(以上通称之为“东盟六国”或“东盟老成员国”)。尔后,越南1995年、老挝和缅甸1997年、柬埔寨1999年相继加入(以上四国通称之为“东盟新成员国”)。至此,山水相连、互为邻邦的东南亚十国均已成为东盟正式成员。

东盟所做的第一个方面的努力,是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从 1976年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东盟协调一致宣言》到1976年签订、1987年和1998年两次修改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都旨在“促进该地区各国人民间的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经过不断努力,形成了以求同存异、循序渐进为原则的、被国际社会广泛称道的“东盟方式”(ASEAN Way)。“东盟方式”所体现的不干涉内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又使东盟各国之间增加了理解与互信,解决了成员国之间的某些矛盾。东盟“在本地区问题上采取符合亚洲价值观的方式解决矛盾与冲突;对外,则用一个声音说话”。(注:参见Estrella D. Solidum, "The Role of Certain Sectors in Shaping and Articulating the ASEAN Way" in R.P.Anand & Purificacion V.Quisumbing (eds.) ASEAN learning Institute,1981, P132-133.)近年来,东盟更是不断加强政治与安全合作,包括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9.11”之后,东盟各国在反对霸权主义、恐怖主义方面更加紧密联手。因而,大大提高了本地区的国际地位。

东盟所做的第二个方面的努力,是发展经济合作。特别是1992年通过了《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建立东南亚自由贸易区(AFTA)。这是对东盟成立以来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合作方式的综合提升。其后10几年来,东盟的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经济上东盟各国适当分工,加强互补,防止本地区内的恶性竞争,避免给本地区外的发达国家以分割利用之机。

东盟所做的第三个方面的努力,是加速地区一体化。2003年10月,东盟十国领导人签署了一份旨在2020年成立类似于欧盟的“东盟共同体”宣言,包括 “东盟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三个部分。确立上述三大支柱,成为东盟走向一体化发展的新的里程碑,标志着东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合作将进入历史新时期。

东盟所做的第四个方面的努力,是积极推动东亚合作。东盟作为“10+3”(指东盟十国加中、日、韩)会议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迄今为止在东亚合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30多年的发展表明,东盟已成为“南南合作”的范例,小国联合的范例。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启动和加速

必须了解,东盟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两个相关的但并非等同的概念。东盟为国家之间的联盟,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实行自由贸易协定的经济区域,然而这一特定经济区域的组成、运行和发展均依赖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系状况。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调整,即一种区域经济法,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联系到东盟整个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调整。(注:东盟内部关系的法律调整,已形成两个里程碑:一是,1976年在印尼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此即“巴厘第一协约宣言”;二是,2003年在印尼巴厘岛签署的《巴厘第二协约宣言》,包括“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建立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三个部分的内容。)

1992年1月,东盟六国政府首脑会议正式决定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增强东盟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东盟区内贸易与投资。

当时对该自由贸易区确定的目标是,从1993年1月1日起,在15年之内即2008年之前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最终降至0~5%.由于东盟六个原创始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发展,也由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框架缩短,东盟于 1994年决定,将自由贸易的实现时间从原定的2008年提前到2003年,这是第一次加速。1998年东盟又决定,六个老成员国落实AFTA的时间提前到2002年,这是第二次加速。鉴于六个老成员国与四个新成员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1999年11月,东盟确定了AFTA的最终建成计划:六个老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目标提前到2010年,四个新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目标提前到2015年(但允许部分敏感产品的零关税仍到2018年之前实行)。

东盟自由贸易区10多年来的建设,呈现出四大特点,即:务实的制度措施;松散的组织架构;灵活的运行机制;内部的一体化走向与对外的开放性态势。

二、务实的制度措施

(一)基础性的法律文件

在自由贸易区内,维系各方经济关系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可执行的协议之类的文件。只要各方在协议上正式签字,就应当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作为区域经济法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性文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另一类是更具体一些的。

1992 年1月的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加坡宣言》和《东盟加强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与此同时,还通过了作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措施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CEFT)。上述文件,加上1994年的《建立东南亚十国共同体设想声明》,构成AFTA的纲领性或称基础性文件。

按照CEPT,各成员国对列入其范围的产品分别实行快速减税、常速减税,以便实现2008年之前的减税计划目标。经过10年的努力,特别是随着两次减税进度提速,AFTA于2003年在东盟六个老成员国之间基本建成。

到目前为止,AFTA在削减关税方面进展顺利,正在朝着零关税的最终目标努力。至于对非东盟成员国的关税,则仍由东盟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二)若干具体性的法律文件

贸易与投资始终是东盟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重头戏。东盟国家向来重视利用外资。1987年12月,东盟六国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适用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直接投资。1998年10月,东盟九国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以促进东盟成员国之间和非东盟国家向东盟投资区的直接投资。根据该协议,东盟将在2010年建成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东盟投资区,通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透明度措施,到2010年对东盟投资者、到2020年对所有投资者开放所有行业,到2010年对东盟投资者、到2020年对所有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但一些敏感部门和暂时排除部门例外。为加快该投资区建设,2001年东盟十国修改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扩大了适用范围,提前了暂时排除部门的开放时间。总之,力图在东盟成员国之间营造一种自由、便利和透明的投资环境,推进有关到 2020年实现东盟地区投资自由化的目标。

除了《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和《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这两个基本的贸易、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外,为了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的《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订立了《原产地规则》;为了开放服务贸易,1995年签署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为了加强工业合作,1996年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协定》;为了建立高速的、一体化的运输体系,1998年签署了《东盟促进货物运输便捷化框架协议》;为了统一标准以检查认证区域内的产品,1998年签署了《关于东盟标准术语和相互认证安排框架协定》;为了跟上时代信息化步伐,促进电子商务等,2000年签订了《电子东盟框架协定》。

由此可见,东盟在制度化方面是逐步完善的。以制度连结关系、以协调解决问题,体现出区域经济法的重要特色。

(三)“东盟法”与东盟各国法的关系

假如将东盟及东盟自由贸易区制定的各种条约、协定、协议统称之为“东盟法”的话,“东盟法”与东盟各国法呈现出以下几种关系状况:

一是东盟法优先适用。即,东盟法优先于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而且可以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无需经过成员国国内法转化),这是国际法原则的表现。但东盟某国尚未签字的东盟法,对该国暂不发生约束力,这又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

二是东盟法保留适用。即,东盟法不妨碍单个的东盟成员国采取或实施保护其国家安全,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或维护公共道德,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采取的必需的措施。

三是东盟法适用排除。即,东盟法不妨碍单个的东盟成员国与其他东盟成员国、非东盟成员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及其他经济合作领域达成的双边或多边的协议;东盟法的统一规定不适用于此类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特别规定。

三、松散的组织架构

(一)决策性的机构

基于国家利益、民族特点和历史原因,东盟至今没有形成一个超国家的决策机构。现行组织架构中,起着决策性作用的有四种:一是政府首脑会议,就东盟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二是外长会议,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负责制定东盟基本政策;并且,由当年轮值主席国外长任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别的高级官员)任委员,该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主席声明。三是经济部长会议,负责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四是其他部长会议,如劳工、社会福利、科教文卫、环保等。

(二)执行性的机构

东盟设有秘书处,为其行政总部;根据工作需要,另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为确保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1992年9月设立了部长级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协助东盟经济部长会议负责推进和协调与AFTA有关的事务。在它之下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高官会。东盟投资区还设立了一个理事会。

由此形成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组织领导体系:首脑会议――东盟经济部长会议――AFTA理事会――经济高官会。甚至可以认为,东盟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实际上是同一套机构。

四、灵活的运行机制

(一)决策原则与程序

东盟总的决策原则是各成员国不分大小、强弱,决策时一律处于平等地位。具体表现为:

1.互不干涉内政。

2.协商一致。任何议案只有在全体成员国没有反对意见即获得共识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并以东盟的名义对外公布或采取行动。如有一成员国提出不同意见,该案即遭保留。这里奉行的是“全体一致”而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非正式磋商,又称会前协商。在决策会议之前,各成员国通过多方或双方接触,逐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为决策工作进行较为充分的准备。

4. “N-X”原则。即,如果少数几个成员国表示暂不参加某项议案,但又不反对该项决策,那么这项议案可获通过,而允许那少数几个国家缓期加入。此原则是对 “协商一致”原则的补充和发展。比如,1987年东盟外长会议即接受了“六减X”原则。不过这一原则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作计划,不影响东盟作出政策性决定时的一致同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