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中的立法问题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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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饮水安全立法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基于农村饮水安全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对农村饮水工作中管理体制、工程性质及产权、运行管理、水源保护等措施进行了讨论,以为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措施;立法
1现状
农村饮水安全立法,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1-4]。我国已经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国家层面看,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第二,从部门层面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近年主要出台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等;第三,从地方层面来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政策和管理办法。以上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顺利开展。
2主要问题
(1)管理体制急需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水利部门与发展改革委之间因为协调问题而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开展。目前,农村供水站资质管理不统一:在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地区,由水务部门颁发;未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地区由城建部门颁发;也有很多地方供水站未申请资质。由此产生了资质管理中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在水质监测上,按照《水文条例》第20条的规定,水文机构可以对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际工作中,工程的水质监测次数较少,且主要由工程管理单位出钱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在许多地方水质监测甚至尚未开展。
(2)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急待明晰。国家在农村饮水安全中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除了小型及单村供水工程产权一般归村集体所有没有争议之外,大型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一般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但这面临着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难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难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而由水利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又于法无据[5-6]。产权不确定,工程管理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就难以真正解决。
(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突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是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一些地方采取“先建成再说”的工作思路,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探索出一套良好的、适用的运行管理办法来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非常重要。此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急待加强。水源变化和水体污染是造成饮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远未能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要求,现有制度对水量保护关注不够;农村大多采用的是分散式水源,具有分散、点多、面广的特点,难以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