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一)
详细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及笔者的研究态度
关于中国古代农民构成的历史,史学界一些流行观点似乎有待商榷,而更重要的是需要深入研究,笔者感到的问题有:
(1)农民只是指或主要是指佃农吗?人们只要说到封建时代的农民,便会意识到佃农,因为人们认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和农民,与地主处于对立面的农民当然是佃农了,然而佃农真能代表整个农民,可以不顾及与佃农并存的自耕农吗?事情正是这样,一些研究者忽视了自耕农的大量存在,农民结构就难于认清了。
(2)与第一个问题相联系,自耕农和佃农在农民构成中各占何种地位,谁是主体,有无变化?
(3)古代的地主与农民构成是什幺关系,是绝对地与农民概念不兼容,不能在一定意义上被视为农民吗?
(4)小土地所有制和小农制经济如何成为封建经济基础和专制基础?一些研究者是这样指出的,但是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是聚讼多年而不决的问题,且不说土地国有和私有的问题,就以多数人认为的大上地所有制在土地制度中占主导地位来说,小土地所有制又何以能有那样的作用呢?看来它同农民构成及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农民构成是研究农民问题的基础,设若连那些人是农民都不清楚,恐怕难于对与此相关的社会基本矛盾、阶级关系、等级关系、政府政策及其归宿、政治斗争及农民运动、中国古代历史特点等一系列重要历史问题作出准确的说明,因此对农民构成史值得下功夫作一番考查。
关于古代农民构成史,仅见几篇专题或涉及较多的论文,有王毓铨:激《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写作提纲》[1],刘毓璜:《试论西汉时代的自耕农经济》[2],束世澄:《论汉宋间佃农身份》[3],杨国宜:《宋代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生活》[4]以及笔者的《关于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查》[5]、《清代自耕农与地主对土地的占有》[6]等。可以说研究尚很缺乏,但相关问题讨论很多,如土地所有制、农民战争都曾经是争论的热点,岐见多,这就使研讨的问题复杂化,增大了难度。
笔者对这题目范围大、时间跨度长、研究岐议多的论题,虽颇有兴趣,也有所接触,拜读了上述时贤的论文,还阅览了侯外庐《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7]等论着,从各种观点中汲取可供加工的成份,但是研究还很不够,这里想把探讨对象的时间定位在战国至清代,更主要的只是想提出一些思路和初步意见,以便向方家请教。所说的思路,也可以说是方法,就是:
注意农业要素。农业包含土地、劳力、投资和农业知识四要素,这四个方面在研究中都要注意,不忽视一种,比如投资与农民的构成就关系非浅。
与土地所有制相联系而认知。婴认识劳动者如何与土地结合,也就是需要考查土地所有制与生产关系下的生产者成分。
农民与政权关系。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国家是土地最高层次的所有者,由此探索农民结构和中国古代历史的特点。
运用社会结构理论。其理论要义是寻找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和变化,据此考察农民构成诸成分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并探讨农村分化。
二、多层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概念
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认识分歧太大,国有制、私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诸说林立,也即认为古代社会同时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中小土地所有制、残余的村社所有制等[8],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诸说各有道理,笔者都有所同意,不过也有不好理解的地方,觉得从总体上难以完全接受。笔者意思,也许用多层级土地所有制来概括会恰当一些。所谓多层级所有制是说国家、私人都有所有权,并有不同层级的权力区别,除了第一层级对官田之外,都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层级区分和所有权涵义是这样的:
第一个层级,国家所有权,或说皇帝所有权,即封建王朝对土地的最高、最终支配权。这种权利不是像民间那样表现在对土地的买卖上,而体现在王有土地观念、国家土地政策及赋役制度等方面,具体说是:
(甲)观念形态上土地是天子所有,并为臣民所接受。《诗经》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秦始皇所宣布的“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10];都表示土地为国君所有。唐人陆贽议论说:“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11]他谴责豪强兼并田亩的罪恶,山发点则是土地为王有,应由百姓共享皇恩,不能被兼并之徒霸占图利。土地王者所有的观念深入人心,直到明清时代人们还是这样认识的。安徽王氏家训告诫子孙按时完纳钱粮:“刚有租、身有佣,民分应尔。所有编折银两,依限报纳,米粒照征送完,庶免拖欠之罪”[12]。讲百姓本分,应当承担赋税义务,根本原因就是土地为王者所有。洪秀全的先人说:“君恩重于亲恩,谚云‘宁可终身无父,不可一日无君’”[13]。人们能活着,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都是皇帝给的,当然把天王老子看得比亲爹神圣。一切为皇帝所有的观念,来源于天命观。汉人贡禹说:“王者受命于天,为民父母”[14],鲍宣对皇帝讲:“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天下牧养元元”[15]。说白了,天是人间最高主宰,国君是天子,是百姓的父毋,代天施恩,是天把土地、人民、政事交给他的,人们信天,就要尊奉天子,承认国君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16]。有政权就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不就把辖区的土地看作他所代表的太平天国所有吗!
(乙)施行有关田地的种种制度,力求实现土地王者所有的理论。许多朝代都宣布:仁地制度,诸如授田、限田、限民名田、屯田、占田、均田、更民田制度等。如王莽新朝下令,“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17]。不久,因百姓愁怨,又允许买卖”[18]。奴婢问题不是这里要说的事项,单讲土地,他把田地叫做“王田”,是土地为其所有观念和权力的表述,所以他可以一会儿允许买卖,一会儿又不准出售,许不许买卖,这就是土地制度,就是国君有土地最高权力的表现。制度里的买卖权之外,还包含赐予或收回土地的权力,即将垦田赏赐给贵族和官员,封赏的土地有的是国有的,也有私人的,皇帝都有权使用。国有的,君主有权处置自不必说了;私有的,也有权,那是把私有的当作国有的一样来处理。如金朝“拘刷良田”给女真人[19],后来清朝的“圈地”――“将民地圈给旗人,仍系民人输租自种”[20]。圈地办法是政府派遣官员,骑马拿绳索将所经过的地方加以丈量,就成为官地,分赐八旗将士,叫做“圈拨”;所圈之地有好有坏,八旗将士不要次地,又重新圈占好地,是为“圈换”;把被圈占田地的农民强行迁移到口外、关外,叫做“拨补”。造就是明目张赡地剥夺腰民小块土地,被圈占了耕田的农民,“离其田园,别其坟墓”[21]。“妇女流离,哭声满路”[22]。可见皇帝最高层级土地所有权的残暴性。把民间的私田强行划给猛安某克、八旗将士,金朝、清朝如出一辙,如果说这是少数民族政权初建时的残暴情形,有点例外,那幺明朝皇帝的以民田建设皇庄、勋贵庄田就不足为奇了。《明史・食货志》在叙述皇庄和勋贵庄田时说,“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23]。明宪宗时建宫中庄田,原来只有三十五顷地亩,后来“占过民地四十顷”,扩展到七十五顷[24]。就类事实说明王权对土地的最高权力。
(丙)强占私田为官田。政府将百姓、官僚的私田,通过诸种手段占为官田。手法之一是“刮田”,即政府以清查官田、荒地为名,把私刚搜刮为官田,如金朝大定间刮地,见到“皇后庄”、“太子务”的名称,就认定那个地方是官地,百姓有土地凭证,也无效应[25]。所谓“牧地荒地”,“其实多民地耳”。或者对无田契的农民进行剥夺,如北宋杨戬“立法索民田契,自甲之乙,乙之丙,辗转究寻,至无可证,则度地所出,增立赋租”[26]。本是私田,只因失去田契,被抑勒为官佃,丧失了自己的田地。二是廉价强买,实际同于强夺。如南宋贾似道的“买公田”,“浙西田亩有直千缗者,似道均以四十缗买之。敷稍多,予银绢;又多,予度牒、告身”[27]。仅给原值的几十分之一,有时还拿废纸告身来顶替,政府认为这种强占有理,因为田地最高所有权是她所有。三是因奸民投献,而以民田为官田。元人吴某某伪称有宋高宗吴皇后遗留的汤沐邑,献给国家,其实“皆编户恒产,连数十万户,户有田皆当夺入官”[28]。牵连到几十万户之众,朝廷并不顾恤,不就是皇帝有最高所有权吗。
(丁)实行垦荒和禁止抛荒政策。国君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农民开垦国有地和荒田、无主地、有主而抛荒地,一定时间后就成为他们的私产。不少王朝实行过垦荒政策,而以明朝初年规模最大,影响的农民最多。仅据《明史・食货志》的记录就有以下数起:洪武朝迁徙太湖区的苏、松、嘉、湖、杭五府的“无田者四千余户,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徐达迁移北平山后百姓三万五千八百余户,散处诸府卫,其中一部分人收入军籍,而属于民籍的则给田地。又徙江南民十四万于风阳。对晋东南的泽、潞等州农民多次进行迁徙,始则迁于河北,“后屡徙浙西及山西民于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于东昌、兖州”。到了永乐朝,将“太原、平阳、泽、路、辽、沁、汾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29]。移民小也有有田人被发遣的,但多数人是少地无地农民,被政府有组织地迁徙,领受耕地,以至牛种,从事耕作,数年后纳粮当差,耕地也归个人所有。垦荒政策的实行,除官田外,把荒旧乃至有主荒地也进行分配,实质上将一部分农民私田用政府的力量转化为另一部分农民的私田,表明国家对私有地拥有支配权。与垦荒政策相辅相成的是不许抛荒,农民的田地若不耕种,要照常纳粮当差,严重的还要治罪。
(戊)民人依身份所有的土地不得与其身份相分离,如明代将民人区分为民籍、军籍、灶籍,他们所拥有的田地分别是民田、军田、灶田,这些田有定额,不得短少,军田不能卖为民田,反之民田也不许卖为军田。
(己)向田地所有者征发赋役。政府的征收赋税和徭役,人们的印象是赋税出自垦田,徭役源于户口人丁,这种理解原没有错,但是这两项基本上都出自于田地,诚如宋人张方平所说:“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谓取于田者也”[30]。因田地而有赋和役,徭役也因田地而来。无田者佃耕,也有役,到清朝实行摊丁人亩制度,力役完全摊人田亩,徭役全部由有田者负担,因此,徭役从总体上说也是出于田地。徭役在很长时间里大大重于赋税,役表示服役者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役重则表示依附关系严重。政府征收赋税的依据,除了她的管理机构的性质之外,能对土地所有者有那幺大的控制权,还在于她拥有土地的最高层所有权。
第二层级,贵族官僚对官田的占有权。官田为国家所有,来源与名目很多,如明代官田,开始是接受的“宋、元时人官田地”,后来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等[31]。明代这些官田的来源和名称,表明了官田的用途,它主要封赏贵族做食邑(汤沐邑、勋贵庄田、王庄),赏给百官做职田,分给军队作屯田。不仅明代多官田,历代如此。如曹魏将赤眉军的土地收为官田,实行屯田制[32]。又如唐朝给品官职分田,自十二顷至一顷半不等[33]。贵族官僚对所得的官田,拥有支配权、使用权、出租权,收取庄田上的收获物,他们没有买卖权。皇帝可以将这些土地收回,但是有时偶尔有赏赐所有权的,如北魏世宗将以前诸帝所赐的官田,允许受赐人随意买卖”[34]。官田的军屯和民佃,都要按本分应军役或纳租,受田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且必须亲自耕作,不得转佃,没有支配权和所有权。只有在年久的情形下,政府开恩,将民佃之田归承佃人。总之,领受官田的贵族官僚,对这种土地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但基本上没有所有权,而皇帝将土地赏赐出去之后,就失去了对它的支配权,仍有所有权,可以回收,不过不能任意使用这一权力。从授受两方面来说,土地所有权都不完整了。
第三层级,私人业主所有权。私人业主包含不同身份的人,有贵族、官员、平民、半贱民乃至奴隶。前述贵族官僚有国君的赐田、职田等官田,他们还有私田,是通过买卖(或含有攘夺成分)、接受投献等形式获得的。贱民、奴隶有田产,当然是极少数,是那些贵族官僚的大管家,即所谓豪奴,或者是不是属于某个特定的人的贱民层中的个别富人,拥有田业。平民中除了属于民籍的人,还有少数商人、手工业者。私人业主的所有权体现在土地的买卖权、转让权、租赁权、使用权、典当权诸方面,但是这些权力并不完整,受到国家多方面的干扰,如不得卖给法定圈外的人,不许不耕作,政府可以强制收买等。南北朝时期发生一个有趣的故事:南朝梁高祖建造大爱敬寺,在寺旁有中书令王骞的良田八十余顷,这田原来是王骞先人、东晋丞相王导的赐田,这时早已是私田,梁高祖派人宣旨,要把它买了舍施给大爱敬寺,王骞不情愿,回书写道:“此田不卖,若是敕取,所不敢言。”回答得很有风趣,又带出挖苦的味道,所以梁高祖很是恼火,下令按市价估值,强迫买下,送给寺院,还惩罚王骞,把他外放为吴兴太守[35]。由此可知,私有的土地并没有任意支配权,这种私有权是古代意义上的,极不完善的,君主有最终的支配权。
第四层级,典当业主的部分所有权。典当是产业转移过程中的过渡形态,原业主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和实际上的部分所有权,承典者取得使用权和到时不赎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权,以及对土地的转当权,实际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典当是将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业主和典主共同所有,但就私田意义上的所有权术讲,双力都是不完整的,不过出现了典主的所有权,使得土地所有制的分层上多了一个层级。土地典当现象出现得很早,在均田制下的非法贸卖,就有“典贴”的事[36]。宋代“典卖逃产田土”的事情不断发生,引起官方的注意[37]。明清时期土地典当成为常见的事实。
第五层级,“一田二主”的押租制下的佃农的永佃权和转让权,一定程度地分割土地所有权。明清时代出现押租制,即佃户要向田主交纳押金,才能取得佃种权,但是地主因此不能随意撤佃,令佃农获得永佃权,同时可以把这种佃种权出卖,若这样,又有一个花钱买佃者,对此田主不得干涉,而且业主出卖土地,新主不得换佃,在买地时自然要杀价了,对于得了押金的业主来讲,损失了土地的任意支配权,而使其私有权不完整,交押金的佃户取得的永佃权及其转让权,实际上获得土地的某种主人身份,因此有了“一田二主”[38]和“一田三主”[39]之说。这是土地所有权分割形成的一个层级的主人,虽然他仅仅同所有权沾一点边,可是不宜忽视这类现象。
以上五个层级,自上而下,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减;自下而上,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增。归根结底,国家土地权力最高,对没有分配的公田有任意支配权,对赏赐出去的只有一定支配权了,而对私田并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一般不能限制其主人的买卖,所以除了未分配的公田之外 其它的土地,包括已分配的官田、私田,很难认为有完整的权力,至于第四、第五层级的土地权力就更不完整了,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出现的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不能视为简单的国有制或私有制,似乎也不宜视为多种所有制共存,因为后一说法忽略了国家最高层次的所有权。在五个层级中,无疑,第一和第三两个层级最重要,因为它们所涉及的土地数量最多,关乎到的所有权的人数量最多,在所有权的分量上最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层级虽多,主导面则在一、三两个层级,是以注意力需要放在这两个方面。同时有一个特点不可忽视,就是私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买卖,不把握这一点,就易被多层级的特点质掩盖。
明了了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状况,与土地相联系的农民构成问题就容易弄清楚了,不过也还需要明确什幺是“农民”,然后才可能解决得顺当些。
农民,在现代辞书中的解释,无例外的说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种庄稼的人,必然是农业生产劳动者;不干农活的农村居民,当然不是了。在古代的文献里也基本上是这样说的,如《汉书》的“辟土殖谷,曰‘农’”[40],《说文解字》的“农,耕人也”[41]。《春秋谷梁传》讲到士农工商四民中的“农民”,谓为“播殖耕稼者”[42]。《唐六典》说,“肆力耕桑者为农”[43]。可知,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是耕田种地的人。古代的分工远不如现代精细,那时把捕鱼、打猎、辨樵也视作农业范围,渔夫、猎手、樵夫也是农民。农民是否就是这些人?种田人家兼营商业或手工业,而以农业收入为主,就不能把他们排除在农民之外。有一种农业经营者,自身下田干活,又雇工劳作,或者不雇工而出租一些田地,这种人在古人观念里是“上农”,今人视之为富裕农民,无疑属于农民范畴之内。
出租土地而生活在农村的人(地主和小土地出租者),不事生产,家中没有有功名或做官的人,要向政府交纳税粮,没有脱离农业,他们算不算农民?用今天阶级分析方法看,他们不下地生产,不能算农民,然而古代政府士农工商四大类民人分类法,把他们归类于农,属于农产,也即民户。而且从等级观点来考察,他们是平民,与农民是一个等级,看来他们是有土地、有田赋而不耕作的农户,不妨也视作农民,将农产也看作农民,似乎有些勉强,但是这种农产不如此当作农民看,也是忽略了她们是交纳田赋而又被政府当作农民和平民的历史状况。把土地出租者纳入农民概念中,是同土地多屑级所有者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将有助于认识与她共存在一个矛盾统一体的佃农关系,认识与她同是土地所有者的自耕农的关系,以及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自耕农与国家的关系,与农民运动的关系。
此外,有一点需要明确,农民是四民的主体,四民中的士,是“德能居位”的、“学习道艺者”[44],是未出仕的人,还属于民的行列,处于四民中的首要地位,但主体应当是人数最多、居于主要行业的农民。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即农民是庶民的主体,《史记・货殖列传》讲到无秩禄的素封之家,说“庶民农工商贾”云云[45],众所周知,农工商是庶民,不必多说。春秋时楚国子襄讲到晋国各种人都安于职守时说,“士兢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46]。径直把农民称作庶人,可知农民是庶民中主要成分。
至此,是否可以认为,古代的农民是庶民、也是四民的主体,其主要成分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以及以业农为主而兼营商业、手工业的人,务农兼出租田地或兼雇工经营的人,没有功名的农村土地出租者也算到农民的概念中。要之,一切与耕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其它职业或身份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不宜于把农民看得太单纯,以为只是种田人。
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范畴既明之后,可以交代农民构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