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制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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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当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点是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
1加强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1监督和制约权力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权力的实质是权力主体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权力客体实施指挥、命令、支配。由于权力主体享有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可以依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直接参与分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资源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权力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价值的分配过程,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能够给权力主体带来地位、荣誉、利益,因而对权力行使者来说具有一定的腐蚀作用。
1.2只有完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才能避免专制与腐败。腐败的产生主要是权力机制的缺陷导致的,主要表现在权力分工制度的不合理,对权力缺乏制约;权力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对权力缺乏监督。腐败是对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推行廉洁的政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这已是古今中外历史所反复证明的一条铁的规律。
2我国当前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权力监督是指享有行政监督权力的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所实施的监察和领导。权力监督机制是指权力监督体制方面的各种相互联系与制约的关系及其运作状态。目前我国权力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虚督、失督和弱督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权力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我国权力监督机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受同级党委或政府的领导,又受上级监督机关的领导。而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起作用的是同级党委或政府的领导,监督机关成了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执行机关;其权力来源由同级党政机关掌管,其经济来源也要靠同级党委和政府解决,这就使监督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同级党委和政府,使得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很难有效发挥,监督权力相对减弱。由此,监督机关难以监督同级党政机关,而只在对下级党政机关的监督中发挥作用;监督权力的指向只能向下,而较难发挥水平作用去监督和制约与之平行的党政机关。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一些涉及主要领导干部或为地方保护主义庇护的违纪案件就很难查处,使监督出现“气不足,力不够”,“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疲软状态。
2.2民主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当前,我国民主监督体系比较完善,它包括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民主监督的过程、环节、机制紊乱无序,不受制约;二是民主监督组织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与广大公民的监督权力相配套的选举、罢免、申诉、控告和国家赔偿制度等程序性规则不完善,使民主监督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缺乏权威和效力。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一切权力由它派生并受其监督,它是以人民意志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最高层次的监督。目前人大没有专门的监督常设机构且诸多关系没有理顺,人大在理论上应有的权力与现实中实有的权力相差甚大,特别是实践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大大低于行政权,致使人大反映民意、联系群众、解决矛盾的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
2.3权力监督机制运行方式简单且功能不全计划经济条件下,权力监督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有效而得力,上级监督下级顺理成章。但市场经济讲究平衡配置,公平竞争,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影响整个机制的正常运转。在我国目前是实际政治生活中,比较有力的只有一种方式,即自上而下的监督;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却相对困难。这是因为自上而下的监督构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由于我国目前选用干部仍以委任制为主,下级干部的命运掌握在上级手里,因而这种监督显得强而有力易于操作。在我国权力监督机制内,自上而下的监督仍代替或半代替着平行制约的监督和自而上的监督,造成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