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与内在缺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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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希望从西方环境伦理学存在的哲学理论根据和其价值指向两个方面来揭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与价值指向,并进一步从西方文化背景的视角分析西方环境伦理学存在的内在缺失。
[关键词]西方环境伦理学价值立场内在缺失
环境伦理学在争论中前进,其价值立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指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价值基础,或者说是环境伦理学存在的哲学理论根据;其二是指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问题,即它所服务或服从于某一社会阶级与集团的利益。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基础与价值指向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基础
西方环境伦理学主要可分为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两大类型,只是在出发点和终极目标上人类中心论者坚持以“人的利益”来统一自己的思想,非人类中心论者却以“地球优先”来表达自己的理论诉求,因此他们各自从不同的价值立场来构建自己的理论。
非人类中心主义作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主流话语,从其总体理论建构上讲,他们力图站在整体主义的立场,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独立的整体,强调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生物和无生物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正基于此,非人类中心论者以自然价值与自然权利为理论基础,提出自然事物是价值的载体,自然价值主要由自然事物的性质决定,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是以事物的真实存在为基础的;其次他们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以生存主体的目的性来定义的,生存是生命与自然界的存在目的,追求生存、实现生存这就是自然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与人一样是有目的性的,这种目的性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善的、好的,正因为这种客观性与目的性,人应该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自然权利论者认为,权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在内涵与适用范围上是应该不断扩大的,既然自然与人一样存在内在价值,那么自然也应该与人一样具有权利,这种权利主体范围的拓展反映了文明与道德的进步。实际上自然权利提出的目的在于对人类行为进行约束与引导。
非人类中心论者提出“自然价值论”与“自然权利论”引发了人类中心论者的质疑,生态中心论者主张自然价值的基础在于自然界的内在结构属性,以及生态系统内在的相互依赖关系特性是他们的价值表现。自然价值存在与否与人的评价无关。这一理论正好是混淆了价值与存在的关系,忽视价值的属人特征,如果抛开人的因素就会使环境伦理本身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的价值也只是生态学意义上的判断,或是生态共同体的一种存在属性而已。在实践中,作为生态个体的人与生态整体的自然之间面临矛盾选择时,自然价值论必然会消解人的主体地位,取消人在自然面前的能动性,使人消极被动的适应自然规律,这与将人的主体地位降低到与动物一样的普通生物地位没有什么太大的分别,这是一种典型的贬损人的价值与尊严,高扬生态共同体的价值与权利的理论,这种理论运用到现实的国际经济与政治关系中很容易形成一种“环境至上主义”,出现以环境权高于国家主权的论调干涉别国主权的行径。这种理论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它无法有效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同时也引起了人类中心论者的深刻反省,他们认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作是宇宙的中心,一切价值的源泉,这并不符合客观实际。默迪认为,人之所以比其他生物物种具有更大的价值,主要是因为人类目前处于地球和生物进化的顶点,比其他生物具有更大的创造潜力,这也意味着人类的行为对地球生态系统具有更大的影响并由此担负着更大的责任,人类应该充分理解人类同生态共同体的联系,处理好人类个体和人类整体的联系。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种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也没有必要像传统人类中心主义那样,否定自然的内在价值与人类对自然的道德义务。①总而言之,在人类中心论者看来,人类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是人类保护自然环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促进人类保护自然的行为依据,也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的基本信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处于主导地位,不仅对自然有开发利用的权利,而且对自然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与义务,这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社会实践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现代人类中心论者的价值立论基础是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认为解决当代环境危机的根本出路不在是否承认人之外的自然是否有内在价值与权利,而在于立足于人类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彻底的贯彻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当代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正是由于人类没有真正的从人类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来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有的只是一种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这正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在实践中的偏差产生的。
(二)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
西方环境伦理学虽然从哲学世界观的角度,揭示了传统人类中心论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科技理性是生态问题产生的根源,但是它们都脱离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历史条件,指导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出路归结为“是走出人类中心论还是走入人类中心论”的抽象的价值争论,实际上是一种西方中心论的生态伦理学。①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理论它是服务与服从于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因此它的价值立场是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历史条件。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指向看,其本质是为西方利益或利益集团服务的。
首先,从环境伦理学对环境问题的根源分析看。回顾历史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工业文明的推动下,资本对资源与市场有一个无限扩大的趋势,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殖民扩张,资本主义开始对广大殖民地国家的殖民掠夺,这种殖民掠夺破坏了广大殖民地国家的资源与环境,使环境问题具有了全球共有性。“二战”后这些殖民地国家走上经济建设的发展道路时,由于经济结构本身是附属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这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惯性,使这些取得独立后的殖民地国家不得不仍然以破坏本国的资源与环境来维持本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另外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环境质量,不仅把一些污染强的产业向第三世界国家转移,甚至向这些国家出口垃圾,这是新时期的“生态殖民主义”。可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却借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出现,在捍卫“人类整体利益”口号下,不仅不承担其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责任,而且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中心论的价值立场,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本国资本追求利润的需要。在目前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不断扩张的条件下,在生态问题上,如果我们放弃民族利益,实施“全球伦理”只会导致本国更大的生态灾难。
其次,从西方环境伦理学服务的对象上看。西方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不可能在实践中不表现出服务的对象来,尽管人类中心论者强调,面对当今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应该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对人的环境道德价值观的改变来达到对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价值观,从来没被践行过,真正践行的只有“阶级中心主义”“集团中心主义”和“地区中心主义”,所以我们不能将当代的环境危机归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当代环境问题的实质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资本追求利润、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的结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先发的现代化国家,他们不仅耗费了人类主要的资源,而且在其现代化的早期与完成时期,通过暴力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资源,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他们的环境污染,而在现代化完成后的现时代,他们利用他们所主导的不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以破坏本国的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式来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与技术。因此当代环境危机的责任首先应归于发达国家,他们也理应为改善人类的生态环境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最后,西方环境伦理学具有明显的环境利己主义倾向。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与义务上,世界不同的国家与民族本来应该共同协作才能有所作为,但是实际上各民族国家在利益争夺中不会真正的遵循这一原则,它最终只能服从并服务于资本利益集团对利润的追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认为在世界舞台上,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原则。在东京举行的联合国关于削减污染排放指标大会上,唯独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污染排放国,拒不签署《京都议定书》。今天的人类活动具有了全球性,我们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但是在环境责任与义务承担标准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应该有所不同,这种责任只能采取相同的环境道德责任与义务,不同的环境道德要求才能彼此协作,这种全球协作不能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代价。①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责任理解上却不愿意承担主要责任,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环境利己主义思想决定了中国的环境伦理学不可能认同西方环境伦理学的这种价值立场。
从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上来看,西方环境伦理学毕竟是西方学者面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现实问题而创立发展起来的,服务于西方民族和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可能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与价值取向,其思想理论体系的后面隐含着对西方民族的利益和价值的选择与追求。比如非人类中心论者一味地强调环境伦理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不是人的利益而是自然生物共同体本身的和谐、稳定。没有进一步揭示被掩盖在“生物共同体利益”之中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一味强调人类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而他们所说的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实际上是抽象的,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地区中心主义,这就没有进一步揭示被掩盖在“人类共同利益”之中的西方国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事实上,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无论哪一学派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从属于并服务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态保护运动的。自从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对自己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消费世界五分之四的商品和服务的事实没有丝毫的反省,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制约,推诿或逃避治理全球性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甚至继续半公开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又指责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然保护区,他们企图维持世界现存的贫富格局和生态格局,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现状凝固化或扩大化。就人类中心主义学派而言,有些学者赤裸裸的站在西方发达国家既得利益的立场鼓吹为维护富国的现有生活方式,不惜牺牲穷国的生存权利。就非人类中心主义来说,有些西方学者虽然包含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同情,强调权利平等基本需要的优先权,但是同样包含鼓吹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态至上主义,即以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为中心而不是以全球的环境为中心。例如西方深生态学者主张,人作为一种生态学的“小我”,应和谐地融入整个生物界的“大我”之中,只有全体获救,个体才能得救。生物权利平等论者主张自然界的一切生物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主张人类对自然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的少干预的原则。当我们从实践的角度来评价西方生态伦理时,更清楚地看出它们的自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