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三分说”取代“二分说”的缘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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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简要概述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二分说,即“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区分说,但是。由于他的“施事话语”概念本身的不严格以及他的兴趣的扩展,他后来感到很难坚持“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之间的严格区分,转而提出一个更为一般的理论即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并就奥斯汀先后提出的这两个理论的联系性和差异性,阐释了其理论发展的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三分说”;“二分说”;缘由
20世纪初,随着西方传统哲学的“语言学转向”,逻辑学自身发展及其研究现象转变的客观需求,及语言学家对语言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再加上奥斯汀本人对语言本质问题的哲学思考,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语言活动,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并提出著名的论断。即“说话既行动”学说,也就是言语行为理论。这一学说把语言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这是奥斯汀在语言哲学领域中做出的独特贡献。
一、言语行为理论“二分说”
很久以前.传统哲学家们就认为陈述旬只是用来描述一些事件。或者陈述某些事实,认为陈述句不是真就是假,是可以证实的。例如:
A.猫在席上。
B.所有的三角形有三个边。
C.法国是个六边形。
奥斯汀反对这种观点,他观察日常语言使用方式,认为描述事实或陈述事实不是语言的主要功能.只是其中的一种。并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开表露了这一想法,批评那种认为所有语言都是纯描述性的看法是犯了“描述性错误”固。而认为陈述不单纯只有真假之分,有大量的表达,存在大量合乎语法却无法用真假判定的有意义语句。它们既不描述、也不报告、也不表述任何事情,即不存在真假。例如:
A.“我愿意(接受这个女人为我合法的妻子)”——在婚礼过程中说过的。
B.“我给这条船命名‘伊丽莎白号”’——当船主朝着船尾扔瓶子时说的。
C.“我道歉”——在我踩到你的脚时。
D.‘俄和你打六便士的赌,明天会有大雨”。
这些句子显然是有意义的,但是却不一定为真或为假。为了区分陈述句和这类句子.他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创造了两个新概念,他称陈述甸为记述话语(const~.tive),认为可以用真假来判定,指陈述事实、描写过程或状态,它是可以验证的,具有真或假的性质。称这类句子为施事话语(per~formative),认为不能用真假判定,并提出一个新的基本概念“恰当性”来分析施事行为。即分析只有具备什么条件,说话者才恰当地执行某一行为,如果不具备哪些条件.说话者就没有恰当执行某一行为。奥斯汀把这影响施事行为恰当执行的因素称为“恰当性条件”(felicitycondi2tions),并把它们概括为6条规则:
Al必须存在具有一定常规效果的可接受的常规效果的,可接受的常规程序,该程序包括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说话人说出一定的话语。
A2为了实施特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物,特定的条件必须是恰当的。
B1改程序必须有交际双方正确的。
B2完善的执行。
C1该程序的提出是由于具有一定的想法或感情的人为了一定的意图,或为了给对方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该程序的参与者必须实际上存在.那样的想法或感情.而且参与者必须拥有一定的实施行为的打算。
C2最后,还必须付诸实施。也就是说。第一。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第二,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第三,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
二“二分说”存在的困难
奥斯汀之所以区分记述话语和施事话语,目的是强调施事话语在言语交际中的特殊重要性,来借此推翻认为逻辑一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的传统观点。
奥斯汀在对施事话语深入研究的过程中,把施事话语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旬。显性施为旬就是“我”做动作确实很基本,原先的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陈述句,主动语态,例如:“我给这条船命名‘伊丽莎白号”’;或具有第二人称,第三人称,客观的被动语态形式,和附加签名的,例如:“乘客禁止穿越轨道,只能通过桥”。隐性施为句就是没有一个表示要实施的言语行为的动词,例如“把它关上”来取代“我命令你把它关上”。就在奥斯汀兴致勃勃的研究此理论的同时。发现“施事话语理论”存在着不少问题,觉得越来越没有必要区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
1.发现在对“显性施为句”与“隐性施为句”的区分上.只有“显性施为句”才能明确显示出其完成的行为是什么。但是,他认为.即使所说的话是“显性施为句”.对于大多数话语来说要确定它们所完成的是什么行为,仍存在着困难。这是因为,我们为了完成某种行为.甚至可以不使用明确的习惯用语(如“我命令……”“我答应……”等等),而是使用许多比较原始的手段,如用手势或语调等等。因此,他说:“我们没有纯粹的语言标准,可以依据它把记述话语与施施事话语区分开来。”所以说,对于隐性施为句的提出和确认,扩大了施事话语的范围,而记述话语可以被看作隐性施为句这样记述话语被纳入施事话语的范围,它自然就失去了跟施事话语对立的资格。这样,记述话语和施事话语的对立就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了。
2.施事话语和很多类真或假的记述话语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问题。例如:
A.如果施事话语“我道歉”是合适的那么,记述话语我在道歉是真的。
B.如果施事话语“我道歉”将会是合适的,那么,取得某些条件的记述话语一一定是真的。
C.如果施事话语“我道歉”将会是合适的,那么取得某些条件的记述话语一定是真的。
D.如果施事话语中至少有几种是合适的,比如契约的,那么这种典型的记述话语我应该或不应该随后做一些特殊的事情都是真实的。也就是施事话语有恰当和不恰当之分和记述话语真假与否之分并不是绝对的。
施事话语的三个恰当性条件似乎同样适用于记述话语。记述话语的真假与否也会影响到施事话语。例如:某人说: “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但是约翰没有孩子。”奥斯汀指出这是一个自相矛盾不恰当的言有所述的话语。这种情况和某人说“把我的表遗赠给你.但是我没有表”类似。通过话语成功实施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没有手表,便谈不上遗赠手表。这就很容易看出记述话语同施事话语一样容易出现一些不适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