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之我见――论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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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老龄化 社会养老 家庭养老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国家,农村养老问题成为巫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目前农村养老状况的描述和对众多研究者关于农村养老问题意见看法总结的基拙上,针对农村养老的实际情况,提出家庭养老才是农村养老保障的最佳选择。
中国是一个拥有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至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达到12.95亿,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了1.39个百分点。联合国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超过7%以上,就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由此来看,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我国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8.07亿,占总人口数的63.91%。因此,由人口老龄化所引发的养老保障问题重点也应该侧重在农村的养老问题上。学者们共同认可社会养老将是中国农村养老的最终走向。但本文认为,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形式才是我国在老龄化过程中农村养老的最佳选择。这里的“家庭养老”不同于目前比较流行的“亲情说”、“家庭说”和“方式说”,而是采用了高和荣(2002年西北人口第4期)的观点:所谓家庭养老,指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最终来自于家庭中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这个定义强调家庭养老的主体来自家庭。
一、我国农村目前养老保障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方式并存,而且基本上彼此分离。这里的家庭养老主要指老年人由其家庭或家庭成员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安排或依靠自己过去的积蓄与继续劳动来维持生计,它是目前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集体养老则主要是指农村的“五保户”政策,这种保障数量上十分有限;社会保障在我国农村还只是实验阶段,从实行过程和效果来看相当不理想。1991年我国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试点工作,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试行)》,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但到1998年上半年,在全国动员、80%以上的县参加保险的情况下,农村参保人数只占应参保人数的12%,到1998年年底,该方案被迫暂停实施。2000年年底,我国农村有6172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有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这些事实和数据显示出社会养老保障在我国农村的可行性程度。
二、关于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养老问题逐步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养老问题的研究,早在建国前就有学者开始涉足,但真正全面开始研究养老问题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一些学者在研究家庭规模和人口流动迁移时发现我国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于是主张大力发展社会养老。这个时期他们研究的目光主要在城市,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为主,并由从对经济供养的关注转移到对生活照料问题的关注上,对农村养老的关注还主要放在对养老经济来源的关注上。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外保险发展的影响,学者们把目光转移到社区养老、各种国家及商业的养老保险、社会化助老服务等方面。但在这个研究过程中,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还很缺乏成系统的权威的理论和深入细致的研究。近几年,特别是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之后,中国老龄化问题更加显著,拥有8亿人口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在研究方面有所深入,不只局限于养老的经济来源问题,也开始关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问题。
虽然研究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文章和意见观点颇多,也存在许多分歧,但在研究中还是有许多共识。对于老年人的界定(指60岁及其以上的人口)以及养老的主要内容(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问题上,大多数学者都是认同的。同时,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会弱化,但其在相当的时期内还是我国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不过,他们共同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养老将是我国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作者有所异议的地方。在阐述这个必然发展转变的问题上,学者们大都列举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老年人口的增长使得家庭养老的负担加重。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已经占据了总人口数的6.96%,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我国已经属于老龄化国家或老年型国家,而且据预测,我国老年人的人口将以年平均3%的速度递增,每隔25年老年人的人口就要翻一番,依照这样的增长速度,到2030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1.38%(姜木枝,2003年3月)。面对这样的老年人口和增长速度,家庭养老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且对于老年人而言,生活上的吃、穿、住、行并不是主要的花费项目,关键在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由此而来的医药保健费用。这对于在计划生育政策不断贯彻落实下所形成的农村“四二一”家庭,尤其是对没有固定或可观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说,家庭养老可谓是困难重重。二是农村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变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的家庭呈现“421”的倒金字塔结构,处于中间的一代自身面临着不堪承担的负荷。而由此带来的家庭小型化、核心化趋势也使得养老的供给资源减少、供给程度降低。而随着农民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土地,由于制度、生产方式、土地收人的限制和经济发展对土地作物带来的一些冲击,已经难以担负起农民生活保障的职责,更何谈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受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离开家庭,使农村出现了所谓的“6138”部队,这就更加不可能依靠土地来保障生活和养老了,同时传统的家庭所能够带来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也因此难以维持。三是文化的转型。传统社会,家族是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中间层,它制约和管理着小家庭的行为,从而为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在现代社会中,礼治走向法治,个人民主、独立的意识增强,家族也逐渐取消,由家族走向家庭,使得农村的养老方式、内容等随之发生转变,养老文化也由此变化。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传统社会老年人所拥有的权威和地位逐渐淡化,代级关系的重心下移到中年一代人的身上,使得农村家庭养老中一些不尊重、不照顾老年人的现象出现。在传统社会所倡导的“孝”文化,也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被逐渐忽视,使得今天的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缺乏“孝”的观念。此外,在古代,封建统治者们依靠儒家文化建立起一整套的制度体系来治理天下,其中,“孝”是由严格的制度来得以保障的。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除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做了一般性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外,主要是通过习俗和舆论来促使子女完成对老人的赡养的。对于我国农村看来,这样的转变加上大多数农民接受教育年限较少、文化素质不高,家庭养老、使老年人拥有一个幸福晚年的希望的实现就存在相当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