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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的“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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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社会主义是误解吗
     何文认为:“科学社会主义,其内容是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理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社会主义。”但是文章并没有论证这个观点,而是“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有几个概念需要澄清。”事实是这样的吗?
  否!
  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与斯大林及其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究竟是什么关系?斯大林及其社会主义理论是不是就如何文断言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社会主义”?
  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根据这个基本原理,我们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第一阶段),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领域关系的总和,就是公有制性质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按照总的计划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消费资料在各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对立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的狭窄眼界,社会才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1890年9月21日,恩格斯在致奥根・伯尼克的信中写道:“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该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
  之所以在这里引用经典作家的这些论断,是因为这些经典论断最集中地回答了什么是共产主义以及不同阶段的共产主义的问题。我们从中可以明确:(1)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该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2)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3)在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实行总的计划。(4)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以上关于社会主义的4点本质特征,列宁特别是斯大林是非常忠诚地继承了的。斯大林的公有制(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理论,有计划发展经济理论和按劳分配理论都是严格地继承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设想的。 列宁特别是斯大林的历史任务就是实现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科学设想。
  1917年4月,列宁在《论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的任务》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我们党看得更远些:社会主义必然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这里,列宁第一次把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称为“社会主义”。他在《国家与革命》中说:“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把它称作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既然生产资料已经成为公有财产,那么‘共产主义’这个名词在这里也是可以用的,只要不忘记这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列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一开始主张并实行直接过渡,受挫后改用新经济政策。由于时代主题的发展,斯大林提前结束了新经济政策,提出社会主义可以在一国内建成论。他说:五年计划的总结打破社会民主党人关于单独在一个国家内不能建成社会主义的论点,五年计划的总结表明,在一个国家内建成社会主义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苏联已经建成了。“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共产主义者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
  斯大林社会主义理论成果主要体现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1951年11月斯大林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未定稿讨论会上发表若干书面意见,后来集结成该书。斯大林在这本最后著作中对苏联3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战后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了理论概括,是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一本重要著作。
  (1)阐明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斯大林批评了有些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创造经济规律的观点,指出经济规律反映客观经济发展过程的必然性,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制定、创造、消灭、废除和改造经济规律,但人们在经济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可以认识和掌握经济规律,并利用它为社会服务,可以限制某些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