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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管理到综合管理我国能源管理的模式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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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源管理涉及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能源管理应当是一种综合性管理行为,行政管理只应当是能源管理中的一个环节。能源管理应当突破单纯行政管理的藩篱,淡化计划性、管制性色彩,增强服务性、适应性功能,设立综合性能源主管部门,实现主管、监管职责分离,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改进管理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行政管理;综合管理;能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理论迷雾:能源管理的焦点问题工业时代的到来,为全球注入了持久强劲的运转动力,创造了过去数个时代的生产力总和。提供这一动力的,正是人类活动赖以生存的物质要素——能源。我国正处在社会大转型、经济大发展时期,能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表明,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能源资源作为能源产业的物质基础,是决定能源管理的客体要素。从我国能源资源自身来说,呈现的基本特征是: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较低;能源资源赋存分布不均衡;能源资源开发难度较大。

从我国能源资源的外部环境来说,能源市场对外依存度过高,能源供求关系日趋紧张。这种内外因素叠加的逻辑性结果就是,局部能源短缺和供应中断的危险因素增多,无形中造成了我国的能源安全隐患,掣肘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一步确立了“可持续能源法”的基本理念,即“促进获得可靠的、买得起的、经济上可行的、社会上接受的和有利于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对中国能源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提高管理效能、进行有效监管,确立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经济发展需要的能源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挖掘、整合我国能源资源,使我国能源产业发展呈现“可持续”状态,成为我国能源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能源产业关乎国计民生,既涉及石油、天然气等国家短缺战略资源,又涉及煤炭、电力等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因此它的公共性相对于交易性更为突出。“能源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次才是作为一种商品。相应地,传统的能源法律关系更多地体现出行政法的特征,即以维护能源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以政府行政命令直接管理能源事务与能源企业服从政府命令为方式,包括能源经营特许权的授予、产供销计划的执行、税收征管、企业征用或国有化和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