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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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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是指根据法院的职能、性质和特点,运用科学方法组织法院司法行政干普完成各项行政事务工作任务的一种手段。法院行政管理事务具体指: 法院行政人员的人事管理、法官的日常管理、司法预算的执行、财务管理、机关建筑的维修和利用、交通和通讯工具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内外接待等法院非审判工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近年来,法院诸方面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人民法院队伍不断壮大,物质装备不断改善,审判领域越来越宽,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人们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对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各种间题和矛盾也相应增多,法院各种行政事务工作愈加艰巨和萦重。

这些新情况、新变化,要求法院领导既要摘好全面指挥,又要加强具体管理;要做好人的工作,又要重视财物的管理。加强法院行政事务工作的管理,是创造性地做好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适应形势变化的当务之急。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法院行政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商审判质t和效率,保证各种任务的完成,向现代化的法院管理模式发展。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从建国到现在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建国初期至50年代末,根据1951年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这里的“法院司法行政工作” 主要是指法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1959年到70年代,根据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撤消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中“撤消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规定,国家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管理,最高院主管。1980年到1982年,司法行政机关相继恢复,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195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又文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2年下半年,由于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影响了法院的建设和审判工作,经中央决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交回法院自行管理。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1983年9月2日通过了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为适应这一转变,删去了有关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条款。这样最终通过立法将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由法院自行管理。

法院在对自身管理中,摸索出了很多有益的经脸,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审判工作在法院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是审判工作的完成也离不开行政管理工作的辅助与配合,法院内部的管理是附属性的和辅助性的。现在很多地方法院结合自身的情况,对法院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各地的做法和重点也不一样,可以说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每个地方法院都有自己的特色,积爪了丰,的管理经脸。现在法院行政管理间题已经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特别是在党的十六大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后,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是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近年来,法院行政管理工作在推行法院改革、保障审判工作有效运行方面,发挥了比较积极的练合效用。

但审判工作的快速发展,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法院行政管理逐渐慕露出一些与建设现代化法院要求不相适应的间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行行政管理体系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院管理带有地方行政色彩。现行“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法院管理模式,决定了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均由地方政府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地方性痕迹;二是法院行政管理受到内部职级关系的负面影响和人为干顶。人民法院内部级别划分比较严格,不同行政级别人员的相关行政决定权不同,权出多门,支配多样,致使法院行政管理难以在较为统一的权力支配下公平、有序运行;三是后勤机构设t及人员搭配不尽合理。虽然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设立得较多,工作人员也不少,但因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不尽完善,造成机构庞大、工作效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