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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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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 是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进行国家或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他执法人员,在履行质量技监工作的管理活动中, 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程式的要求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极具深刻的内涵, 它不仅反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反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制度是否健全; 不仅反映执法技巧、写作能力, 而且反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水平、职业道德、法律素质; 不仅涉及法律的全面遵守, 而且涉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 应强调必须以科学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符合内在要求探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质量, 无论执法者撰拟、制作, 还是审委会审阅、审理, 直至司法程序, 都是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主旨置于第一位的。
  ( 一) 主旨要鲜明执法文书的主旨, 是文书的纲领、目的和中心意思所在。任何一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都有其内在的主旨。如《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的主旨随着调查人员所提问题而设定, 随着被调查人对问题的答复而确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的主旨反映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决定;《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质量检验报告》等, 则是对行政相对人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记 录 和 反映, 其主旨是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性的认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者在领会执法文书的主旨过程中, 要理清脉络, 善于从整体上把握, 做到完整、准确、充分, 达到精品文书的水准。
  ( 二) 内容要客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主旨内容, 是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案件事件状况的客观反映, 主旨内容客观准确之于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相当于灵魂之于人体。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主旨内容表达的基本要求是: 其一, 正确。即正当, 准确, 排斥偏颇、错误。这就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主旨内容是则是,非则非, 不主观推断, 不想当然, 不文过饰非, 符合客观实际。其二 , 鲜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主旨内容要界限鲜明,合法与违法, 要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语言文字要鲜明, 做到一以贯之, 排斥前后矛盾; 一议含之, 排斥义有两岐; 一说明之,排斥含糊其辞。要简洁鲜明, 忌用曲笔, 做到秉笔直书, 直陈其事, 直道而行, 直截了当。其三, 客观。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要以客观的态度, 客观的语言文字, 表述客观存在的事实状况。
  遵循法制要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意思表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而言, 其行为一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 二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从实体法的要求上讲,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或处理,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这些法律依据都要准确无误地在执法文书中做出表示。从程序法的要求上讲, 执法文书是执法工作程序上一种原始记录, 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程序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把行政处罚告知、执法文书送达等一些必经程序和签字、加盖公章、制作日期等一些必须具有的要件都要依法准确记录在案。否则,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质量无从谈起, 且失去应有的行政法律效率。
  注重形式要求形式取决于内容, 又服务于内容。现有的 43 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经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自内容的不同进行了规范, 个性化、规格统一、适用、可圆满地表现内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均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在实施质量技监法律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涉及到国家、企业以及公民权益的保障, 其格式化的制作形式有利于质量技监法律的有效实施, 绝不可以认为形式可有可无, 无足轻重, 而是必须重视,符合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中,一定要克服“拍脑袋决策, 拍胸脯保证”的以言代书行为, 修正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撤消行政执法文书的做法, 不使用非格式化的行政执法文书, 自觉地严格按照规范的形式要求, 以结构严谨与语言准确, 科学地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和制作技巧, 制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高质量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行政执法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