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文书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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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法律文书制作的现状透视海关制作法律文书是一项体现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严肃执法活动。法律文书体现的内容要求明确、科学、合理、规范,而且文书的写作要求结构严谨,论证充分,使行政相对人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能够找到直接的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使行政相对人明白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相应的后果模式之间能够形成一条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据链,从而增强相对人对法律文书的接受程度。但是,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在调研中获得的一些资料来看,海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至少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值得深思。 (一)文字简略,表述不够清楚,论证、证据认证不够有力。笔者调研接触到大量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限于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除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告知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海关名称与处罚日期外,《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核心部分—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与证据、处罚的种类与作出处罚依据的文字表述少则110字,多则420 字。叙述违法事实简单,仅仅对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人员、违法方式、违法对象、违法事件等进行“惜字如金式”的表述,而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仅仅以极其抽象性、概括性的文字罗列,没有任何法律推理与证据认证,没有任何逻辑判断与罚责一致的论证。海关执法者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所撰写的文字真可谓字字珠矶,令人叹为观止。虽然总署明确要求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应作准确描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应作分析与论证,在证据部分应具体列明证据名称,写明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与处罚内容等,但其在海关执法中并未落实。
(二)面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辫驳,答辩,幻URNALOFSHANGHAICUSTOMSCOLLEGENo . 1(GENERAL87)Mar.2006 针对性不强,避实就虚,而且逻辑判断欠缺,结构层次不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在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对待,精心准备,在《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中就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充分的举证,用以说明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与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证据的采信与舍弃科学合理。但是,许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面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辩驳,不进行针对性答辩或者寥寥数语,不理不睬,草草打发,严重违反《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要求的“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只能笼统地陈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而且其列举的证据材料相当有限,其证据与结论之间难以形成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唯一的,排他性的证据链,与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存在较大的一段差距。
(三)“功利色彩”比较浓厚,不过该“功利” 已经偏离正常法律规则意义上的“功利主义” 的轨道和方向。《行政复议法》在法律规则意义上功利主义价值具体体现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与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是,我们许多作为复议机关的海关在制作《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在拟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中,因为担心被申请人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过多地阐述容易被行政相对人抓住把柄,所以复议决定论证草草,在省略所有的推理环节的同时,用极其抽象、概括的言语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给予充分的肯定。在拟决定制作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中,又担心刺激被申请人脆弱的神经,避免自己的监督或纠偏行为给被申请人的行政权威制造麻烦,形成冲击,从而遭到行政相对人的取笑与嘲弄,因此用一种极其温和的在海关执法中惯用的言辞非常艺术地指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欠妥当之处,颇有一份“不揭他人伤疤”的情怀和温柔。尽管海关总署已经明确要求海关法制部门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应当以人民法院撰写的司法判决书为目标,努力做到案件分析透彻、说理充分、判断填密,文书的可接受程度高,将其为对外展示海关公正执法的载体,但其现状仍不容充分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