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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腐败的原理――兼论民主选举不能治理腐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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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对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腐败的国家,也没有任何国家不反腐败。政治体制与腐败的关系非常密切。为什么不同的政体会倾向采用不同的反腐败政策?为什么同样的反腐败措施在不同的政体下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为什么世界各国的民主化与政府的腐败化同时发生?民主能治腐败吗? 一、腐败的定义 腐败的定义是:滥用公权谋取物质私利。 为什么腐败是“滥用公权谋取物质私利”?(1)“公权”一词把研究对象限制为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主要是政府官员。没掌握公权的人谋私利是社会的普遍特征,不属腐败研究的对象。如果政府官员基本不腐败,社会也就不再普遍关心腐败问题,腐败作为一个政治话题就丧失了意义。(2)“非法使用”或“滥用”公权才是腐败。若掌握公权的人“合法”谋私利,就不是腐败,比如握有财政权的议会为自己涨工资。(3)有些政府官员滥用公权,目的却未必是谋私利。这种现象虽不比腐败的危害小,却不能算作腐败。如果把官员好大喜功,滥用财权也算作腐败,就失去了研究重心。(4)什么是“私利”?“私利”是腐败者自己的利益。自己个人和直系家庭成员的物质利益是标准的私利。但亲戚的、朋友的呢?那就取决于亲戚、朋友在物质上回报腐败者及其家庭的潜力了。(5)为什么要强调包括肉欲在内的“物质”私利?因为谋取精神上的私利(如个人的荣誉或宗教信仰)是另一类问题,不算腐败。 任何定义清晰的概念都有边缘。掌握公权的人为选举自己的利益集团谋利益,算不算“谋私利”呢?选民集团的利益似乎明显不是掌握公权人的私利。然而,因选民支持而获得公权力,这本身就有构成私利的潜在可能;当选人甚至可能就是“自己”利益集团的代表。以公权为“自己的利益集团”谋利益,就处在腐败的边缘地带了。在边缘区,社会接受的程度,也就是法律的规定,乃是判断腐败的标准。特殊利益集团出钱资助政客当选,政客在国会为利益集团投票,这在美国民主制度里是合理合法的,但在中国的共产党制度里会被看作腐败。德国前总理科尔收受商人的竞选集资在德国被看作腐败大案,法国制度比德国制度民主得多,选举在政治体制里占的份额大得多(德国的上议院与美国参议院权力一样大,却不是选举产生的),与科尔类似的情况在法国是合法交易。 概念的边缘区恒定是是模糊的。比如大学教师与在学学生谈恋爱是否算腐败?相对于大学生,教师握有“公权”,而且权力还颇重,有能力诱使学生以“献身”来换取“前程”。一般大学都有校规,禁止教员与在学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然而,有的学校可能没这条校规,仅有一些无惩罚措施的“告戒”。毕竟,君子有成人之美,况且两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任何权力关系,比如化学系的学生与历史系的教员。但在大学里,教员都是“一个单位的”,权力关系盘根错节,任何教员都有“潜力”帮助或惩罚其所恋爱的学生。模糊的边缘并不导致否定概念定义。定义的边缘也是研究领域的边缘。 经常有人误将边缘现象定义为概念的主体,导致丧失研究重心,甚至因果倒置。有人把社会道德风气败坏算作腐败,提出的解决方法自然挺离谱。抓妓女、关赌场、限制饭馆消费、等等,治的是民风,而非官场的风气。“仕风变,天下治矣”。[1] 二、腐败的原因及控制手段 腐败的定义是“滥用公权谋取物质私利”。从这个定义就能轻易推断出腐败的原因和治理腐败的政策类别。 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腐败行为有不同的具体原因和具体表现形式。然而,腐败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执掌公权的人有谋私利的欲望。所有时代和所有形式的腐败皆源于执掌公权的人有谋私之欲。 认识到了腐败的根本原因,我们就有能力给出关于腐败的严谨简明的定义。 腐败几乎是永恒的。只要掌握公权的人还有谋私利的欲望,腐败就永远有机会,就不可能被彻底消灭。不少人认为,谋私利的欲望是人类的本性。但也有人相信,人类的本性与所有生物是相同的,仅仅是延续生命和种族两类。所以,谋私利的欲望并非天然,而是私有制和家庭的结果,消灭了私有制和家庭就消灭了谋私利的欲望。中国的孔子大约是世界上最早提出这种看法的学者。他认为人性无非食色,若天下归公,而不是归家,就不会有谋私之事。[2] 无论两派观点孰是孰非,在可见的未来,公权必定存在,私有制和家庭必定存在,谋私利的欲望也就普遍存在。所以,腐败与老鼠一样几乎无法被消灭。如果腐败的原因“几乎是”永恒的,为什么还要“反腐败”? 根除腐败固然不可能,但把腐败程度控制在社会能接受的范围里(即法律许可的范围里)并不难。消灭老鼠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把老鼠排挤出人们的日常生活却相当容易。由于腐败的严重危害,每个社会都限制腐败,实现以公权谋私利其实有相当难度。世界上所有时期都存在一些极为廉洁的政府,小国有,大国也有。在世界上,廉洁的政府并不鲜见。廉洁的政府往往是强有力的政府,其治下的民族或国家也必然是繁荣昌盛的。 从根源上看,控制腐败无非就是限制政府官员以公权谋私利。腐败仅仅由掌握公权的人及其谋私利之欲望两个简单因素构成,控制腐败也很简单。控制腐败有三类手段,也只可能有三类手段。 (1)限制官员掌握的公权力。 (2)降低官员谋私利的欲望。 (3)减少公权与私利结合的现实机会。 兹分述如下。 (1)所谓“限制官员掌握的公权力”,指的主要是分权制衡,让每个官员手中的权力都具有相对性,不容许绝对权力的存在。如果一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做人、财、物、事、四种权力,那么管人的不能管事,管财的不能管人,管物的不能管事,管事的不能管财,必须各司其职。如果事务主管获得了胁迫其他部门主管的权力,就拥有了绝对权力,就是专制;腐败也就只在这官员的一念之间了。所以,“限制官员掌握的公权力”指的是分权制衡。 为什么说分权制衡,而不说“减少”公权?公权本身就是为管理社会而设的。公权多或少、大或小,都为腐败提供机会。公权本身不是问题,掌握公权的“人”,也就是政府官员,才是腐败之源。在现代社会里,需要政府管理的事情越来越多,公权覆盖面越来越宽是不可避免的。但制衡每个官员手中的权力不仅依然可能,而且是必须的。北欧国家的政府权力不断扩大,在社会和经济事务里日益起决定性作用,但同时,严密的分权制衡也使北欧国家的政府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香港政府一直是世界上最少干预经济生活的政府,却在1960年代末到1970年代末的十年里经历了从极其腐败到非常廉洁的巨大转变。与此同时,香港政府的规模,也就是公务员的数量,也在迅速扩张。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程度大幅降低,但腐败现象却大幅增加。为什么呢?在发达国家分权制衡越来越严密成熟之际,我国的公权力却出现了快速的“封建化”趋势,一个书记一支笔,就成了一个小王国。有人担心分权制衡导致低效率,其实不然。制度化和法律化了的分权制衡是高效率的保障。效率的死敌是专制者的一言堂,高浪费;或者无休止的民主讨论,议而不决。 就我国当前的情形而言,完善分权制衡主要指下面的五件事。第一,确立独立的反贪机构,用于侦察所有政府机构的腐败。第二,确立独立的司法系统,用于判断政府行政是否违法;第三,确立独立的审计系统,用于判断政府是否滥用公权。第四,建立独立的官员人事评叙体系,从而保障执法机构严谨地依法办事。第五,制定区分人、财、物、事管理的法规,从而使各类官员权责清晰、透明。 (2)所谓“降低官员谋私利的欲望”,指的是要求官员拥有高于普通百姓的道德水准,即“大公无私”、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民本主义道德。古今中外,选拔高层政府官员的基本标准之一就是高于普通民众的无私品德。官员永远是极少数人,要求少数“精英”无私奉献当然是可能的。传统中国“以德治国”,讲究官员修身自省,政体延续了两千多年,遥遥领先于世上任何政体的寿命。今天颇有些人认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当把官员视为普通百姓,理解宽容其“凡人”的欲望。然而,官员不是普通百姓,而是掌握百姓命运的极少数人,人民有充足的理由期望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特别是领导公务员队伍的政务官。若非如此,他们凭什么掌握管理人民的巨大权力?所以,官员的法权低于普通民众,所以法律不给“公众人物”以普通百姓那样的隐私权;所以,香港的廉政公署可以对官员实行有罪推断,甚至定下“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以,从古至今,政府对官员的道德要求都高于一般百姓。 要做官就必须有奉献精神,就必须放弃隐私权,就要允许别人评头论足。人们信任共产党执政,因为共产党人声称自己是大公无私的,吃的是草,贡献的是奶。“党员”曾经是崇高的代名词,“像个党员”曾经是对人格很高的评价。所以,那时的共产党尽管犯了不少重大错误,依然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把官员视同普通百姓,就有了所谓“高薪养廉”的无聊说法。多高的薪水能与腐败的收益相比?物欲有限度吗? 高薪与高素质的人才相关,与政府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相关,却与政府官员是否廉洁没什么关系。北欧和英国一直都对官员实行低薪制度。在新加坡的反贪运动期间,降低公务员薪水是反贪手段之一,目的是驱逐为谋私利而做官的人,提拔有奉献精神的官员。[3] 当然,反贪并非政府恒定的最重要事务,高质量的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主要目标,所以政府要吸收高素质人才,社会也同意为此支付与其教育、经验、和工作质量相当的高薪。高质量的人才未必不腐败,也未必大公无私,腐败起来胃口更大。所以,对高质量的政府官员依然要提出高于一般公众的道德要求。李光耀曾经自豪地声称,他是世界上薪水最高的总理,却也是世界上唯一仅靠薪水生活的总理。 降低官员谋私利的欲望,要求我国执政党复兴民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教育,要求严肃党风党纪,减少党员人数,提高入党的门槛,把党锻造成精英党。 (3)所谓“减少公权与私利结合的机会”,指的是以严密的法规堵塞官员以权谋私的通道,用严厉的惩罚警示后来者。有的国家规定,官员不得接受同自己权力相关的企业家的宴请,不得在本政府部门以外接受或报销差旅费。还有的国家要求警察必须写日志,除家务之外的公私事情必须分小时详细记载,供人事部门定期查阅,隐瞒或撒谎要受严厉惩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每个官员每年至少被跟踪侦察一天,检查是否有违规或不道德行为。多数发达国家对官员收受礼品的价值上线有明确规定,并对公众举报官员腐败设立奖励措施。新加坡的CPIB,香港的ICAC都是专门从事侦察官员腐败的独立机构。美国的FBI虽然不是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却也相当独立,还拥有奇特的诱导官员犯罪权。世界上有无数措施可以“减少公权与私利结合的机会”,大多为各国学界和政府研究部门所知。[4] 不做有关规定的国家极少,出于无知而未做规定的国家更少。有意避免制定有效规定的国家不少,做了规定却故意不制定严厉惩罚措施者最多。 对以权谋私的“惩罚措施”一般指的是驱逐出政府机构,永不录用。有人会认为这“太过严厉”。人民公仆利用职权偷人民的钱或许不算什么,但让人民对政府丧失信心就不是小事了,这是国家民族败亡的主因。况且,驱逐出政府并非酷刑,只不过使之回归百姓的生活而已。还有人认为,规矩太严格,从此无人敢为官。其实,世界上缺什么也不缺政府官员。想无私奉献却报国无门者多矣,在中国尤其多。官府代表荣誉和地位,经常“人满为患”,不要工资都难进,怎会缺人?低素质、但廉洁奉公的官员,比高素质、却贪污腐败的官员强得多。 概言之,治理腐败的政策手段有无数,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可以归入上述三类。分权制衡约束公权,是外在的结构性措施,旨在预防。高于一般百姓的道德水准削弱官员的私欲,是内在的修养措施,旨在官员的自我约束。严密的法规切断公权和私欲的联系,是对结果的惩罚措施,亦在警示后来者。 腐败不难治理,大国、小国、穷国、富国都有在一夕之间控制住腐败的范例。正因为控制腐败与控制老鼠一样容易,在多数社会的多数时间里,腐败并不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也不构成重大政治问题。 三、政治体制与腐败 既然治理腐败并不难,为什么一个政府会容忍腐败肆行无忌,拒绝采行有效的反腐政策?为什么清官总是变贪官,使贪官生生不息?为什么在一些国家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政策,在另一些国家却效果不彰?为什么反贪系统在香港和新加坡都能起关键性作用,但在我们这里却成了腐败的一个新来源?显然,个人的力量难敌制度的力量。反贪政策的制订及效果决定于政治体制。 上文提到,反贪的政策手段只有三类:(1)限制官员掌握的公权力;(2)降低官员谋私利的欲望;(3)减少公权与私利结合的现实机会。 政治体制与三类反贪政策手段的关系非常密切。反贪政策及其有效性决定于政体,取决于政体里法治成分的高低。民主制不能减少腐败,民主是产生腐败的源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