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中的自我观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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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我观在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毛泽东的自我观经历了从无我论到唯我论,再到科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道德观的嬗变,表现了一个伟大人物的早期成熟过程,深入探讨和研究毛泽东的早期伦理思想中的自我观,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毛泽东;伦理思想;自我
毛泽东伦理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我观在毛泽东早期伦理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毛泽东的自我观经历了从无我论到唯我论,再到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道德观的嬗变,这充分表现了一个伟大人物的早期成熟过程。
一
对于个人在宇宙中的位置,青年毛泽东最初主张无我论,后来由于受到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思潮的影响,他抛弃了无我论的观念,主张唯我论。正如他在《伦理学原理》批注中所指出的:“吾从前固主无我论,以为只有宇宙而无我,今知其不然。”在这本共约10万余字的著作中,毛泽东一共作了12100余字的批注,可见当时毛泽东对哲学伦理学问题思考之多。青年毛泽东阅读了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后,确立了唯我论原则,认为“以我立说,乃有起点,乃有本位,人我并称,无起点,失却本位。”这种以自我为本位的观点,认为没有自我就没有社会国家,因而与社会国家相比,自我是道德的出发点。从自我论立场出发,青年毛泽东抛弃了自己以前的无我论思想,他指出:“国民实际连合而生存固也,至谓个人由国民而发生,各人之有生命由于国民之有生命,犹躯干之于四肢然,予以为不然国民之生命即各人之总生命,乃合各人之生命而成,非各人之生命由国民之生命所派生也。至国家社会之组织既成,各人住于其中,不可离解。”
青年毛泽东唯我论思想的一个重要层面是道德的主体性。在他看来,自我是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因此,一切道德律都应该从“我”出发,由“我”立论。青年毛泽东主张“主观之道德律”,提出了道德是人类精神生活的自律的命题,他说:“道德非必待人而有,待人而有者客观之道德律;独立所有者主观之道德律也。吾人欲自尽其性,自完其心,自有最可宝贵之道德律。”他说的“最可宝贵之道德律”是指相对于客观之道德律而言的主观之道德律。他说的“道德非必待人而有”是说,道德不可能是他人愿望和意志的反映而与我无关。凭借他人的意志而产生的道德律是客观之道德律,即道德生活的他律。他律道德是一种权威道德、外在道德,青年毛泽东主张的是一种人自己为自己确立行为原则的自律道德,即主体化、内在化的道德,自律以我为道德律令的主体,强诃自由选择和自我实现。在青年毛泽东看来,道德律必须建立在个体自我的基础之上,不能建立在任何客观外在的事物上。道德是人们自我完善或自我实现的必要形式和内在要求。因此它同人们的主动精神、主体意识和自主自为的行为品格有密切关系,它要求主体有一种明确的精神意向和行为目的,如果人们缺乏精神意向和行为目的,即使他们做了一些“如修桥补路之类”的好事,充其量也只是一种盲目的道德,他们只是凭一种良能办事。“良能乃祖先以来多代相传之经验,其始固有意识存乎其间,及其行之以已久,成为社会之习惯,在个人脑筋中成为一种不假思索脱然而出之反射运动。”良能是自发的而非自觉的,是外在的而非内在的,因此良能之诚并非真诚,良能之善亦非真善。
道德的推广只能以培养道德主体的自主意识、自为人格为主,而不能以良能为主。他指出,“道德之实行,固赖感情与意志,而其前必于此将实行之道德,有明判然之意识,而后此行为乃为自动的。若盲目之道德,固毫无价值也。”可以看出,青年毛泽东主张主观道德律的进步意义,他反对客观之道德律实际上是反对封建社会束缚人性的他律性道德,以唤醒人民意识到自己的价值,担当起改造社会的重任。青年毛泽东的主观道德律是一种同行为相关的主体意识和主体人格,是一种合感性的欲望与理性的良知于一体的生命冲动。他指出,“盖意志本源于冲动,意志中之良心何独不然。良心既亦本源于冲动,在理本应与冲动一致要之,二者原为一物,吾人各种之动作,固处处须冲动,处出系冲动之所驱。良心之明,亦处处承认之故良心与冲动理应一致,乃调和的而非冲突的。”因此可以说,青年毛泽东的主观道德律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的理性意义,而且它的理性主义并不排斥感性,魏英敏先生深刻地分析了毛泽东主观之道德律的这一特点,指出:“它包含有理性与感性,知识与情欲,良心与冲动相互统一的因素,具有自己的鲜明个性和独创性。”
二
由于在青年毛泽东的自我观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唯我论,因而,他以自我实现为目的,他认为,“我”就是一切,“我”就是目的,他指出:“人类之目的在实现自我而已,实现自我者,即充分发达吾人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至于最高之谓。”从哲学思想发展史看,“自我实现”的命题是19世纪下半叶英国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提出的。他所认为的自我是人类共同主体精神的自我,自我实现便是人类主体精神在其社会关系中的道德价值实现。毛泽东在建构以自我实现为主要内容的伦理观时.吸收了许多传统伦理学说,从而使其自我实现论具有民族特色和个性特征。自我实现是人的价值的确证和人类生活的目的,所以人人都应该奉行自我实现的伦理价值目标和生活准则。毛泽东指出,“圣贤豪杰之所以称,乃其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之谓。此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乃人人应以为期向者也。谓圣贤豪杰独可为全身为人之事而普通人可以不为,是谓圣贤豪杰之身心能力发达最高而普通人不必于是也,岂为合乎伦理之言哉?””)发达身体就是满足来自感性生命的欲望,发达精神就是完成自己本乎自然冲动的义务,一句话,确立自己的人格,充分发掘自己的潜能和完善自己的身心就是自我实现。自我实现既含有个体自我的实现中求得整体自我的完善,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中的主体自我。因此,自我实现含有把他人和社会置于自己义务中来考虑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吾则以为吾人惟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凡吾思想之所及者,吾皆有实行之义务。即凡吾所知者,吾皆有义务也,此义务为吾精神中自然发生者,偿债、践约及勿偷盗,勿作伪,虽系与他人关系之事,而亦系吾欲如此者也。所以对于自己之义务者,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能力而已。至人之急,成人之美,与夫履危蹈险,舍身以救人,亦并不在义务之上,盖吾欲如此方足以安吾之心。设见人之危难而不救,虽亦可以委为无罪,而吾心究果以此见难不救为当然乎?不以为当然,则是吾有救之义务也。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而充分发展吾人精神之能力也。”实现自我是人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其他的义务都可以纳入此义务之中。自己对自己的义务说到底即是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能力而已。因而毛泽东说:“义务者,对己者也,对己之义务无有在一程度中止之理。吾人须以实践之善为义务,即以发达吾人身心及能力至于极高为义务也,即以实践具足之生活为义务也。”
青年毛泽东把实现自我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并认为义务仅仅为对自己而言,这是对格林、泡尔生伦理观的继承和发展,他把自我实现界定为吾人身体及精神发达至于最高,则是吸收了清初王船山“身成与性成”相统一的伦理学说。因此我们可以说,毛泽东的自我实现论既是批判继承中西伦理文化的产物,又是他自己独立地思考伦理问题的结晶。
三
精神个人主义与现实主义是青年毛泽东自我实现论的两大构成要件,也是他所主张的两条基本伦理原则,表明他对人我关系的基本看法。青年毛泽东在阅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时,写了大量批语,肯定了泡尔生对个人主义的坚持,认为:“观此语始知泡氏亦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此个人主义乃为精神的,可谓之精神之个人主义。个人有无上之价值,百般之价值依个人而存,使无个人(或个体)则无字宙,故谓个人之价值大于字宙之价值可也。故凡有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罪莫大焉。”)他还直接表明了自己的主张,他说:“吾于伦理学上有二主张。一日个人主义。一切之生活动作所以成全个人,一切之道德所以成全个人,表同情于他人,为他人谋幸福,非以为人,乃以为己。吾有此种爱人之心,即须完成之,如不完成即是于具足生活有缺,即是未达正鹄。”精神之个人主义同弘扬个性和人的个人价值密切相关,因而它是构成自我实现的重要内容,引导人们去寻求个体的理想与人格。因此个人主义要求人们首先在精神上确立起自我本位的观念,并以利己的动机待人接物,实现自我。从根本上说,“盖人有我性,我固万事万念之中心也,故人恒以利我为主,其有利他者,固因与我为同类有关系而利之耳,故谓不可不利他可也。利他由我而起点也,利他与我有关系也。谓毫无已意纯以利他为心不可也,世无从他而起点者也,世无绝然与我无关而我贸然利之者也。果如其说,则‘个人之人格’,‘自律’,‘自由’诸义亦说不去。盖诸义固亦高尚之利己而精神之利己也。吾人苟放大眼光,而日人类一大我也,而日生类一大我也,而日宇宙一大我也,亦何必讳言自利哉?亦何自利之非佳哉?”利己与利他的关系是动机与效果、出发点与途径的关系。利他作为一种道德效果,产生于主体的同情心态,而同情者,由我而起也,最终还是为我利己的动机、愿望成为人己两利的核心。利己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根本动机和最初出发点,是不可克服的人的内在天性,只有以利己作为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才能使伦理行为真切笃实而不失其本体。这样,青年毛泽东的精神个人主义把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具有了全新的涵义与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