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的媒介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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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 第三部门 大众传媒 公共广播电视
[论文摘要]本文以政治学中的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理论为基础,从政治传播学的角度研究了公民社会背景下大众传媒的发展状况及其功能。文章认为,媒介传播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导致了公共广播电视作为公民社会“第三部门”的出现,并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此外,本文还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第三部门”媒介建构的缺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在传播学领域,关于政治传播的研究始于20世纪中叶,围绕着政治传播的内容、对象、修辞方法和传播效果等等课题,政治传播学逐渐形成相对完整的学科体系。本文借助政治学中的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等相关理论,试图阐释大众传媒在促进当代社会民主发展和公共表达体系完善中的功能和意义。
一、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的理论契合
从学理层面上看,“公民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歧义和争议的政治学术语,它来源于英文术语civilsociety,常常又被翻译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在中国具体语境下,这3个不同的中文称谓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其中,“公民社会”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由于本研究是从政治传播学的角度探讨公共传媒在促进公民政治参与和制约国家权力上的功能和意义,因而也选取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带有政治学内涵的翻译选项。
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由此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中英国学者戈登・怀特的定义颇具代表性。他指出,“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三分法”与“二分法”的区别在于将非国家性质的私人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出去,从而突出志愿性社团组织在公民社会的中心地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研究与第三部门研究产生了理论研究上的契合点。
“第三部门”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Levitt于1973年提出并使用。从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来看,一般认为“第三部门”具备以下5个基本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以及自愿性。同时,“第三部门”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其终极目标是在于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来满足公共需求,实现公共利益。
中国学者何增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社会实体的角度对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而与此同时,第三部门的研究也逐步开始关注诸如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更加一般的理论问题。因此,“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研究的关系也因此越来越密切,这两种研究出现了合流的趋势。”而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研究在理论层面的合流,为我们从政治传播学的视角研究公共传媒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除了英国和德国,欧洲其他的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荷兰、丹麦等国家都有类似的公共广播电视组织和制度。甚至在欧盟成立之后,他们仍然对公共广播电视的保持着一如既往的重视。J・哈里森和L・M・伍兹在《定义欧洲公共广播》一文中指出:“欧盟把公共广播视为公共领域存在和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说他们认为公共广播在教育大众、提高大众智识、提供全面详尽的信息,也许最终形成整个欧洲的公共领域方面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欧洲议会认为公共广播有助于形成明智和博学的公民性格,不但具有社会凝聚力,还可以通过向大众提供信息来激起普遍的讨论对话,从而形成社会舆论。欧洲的公共广播超出了纯政治的范围,包括了教育、社会和文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