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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伦理思想对我国社会利益调节的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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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儒家伦理思想 利益问题 调节
论文内容提要社会利益问题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社会利益分配不均日益凸显,社会利益问题调节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的成败。先秦儒家最早对社会利益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始终处于中国几千年文明的主流地位,先秦儒家伦理思想对于我国当下社会利益的调节具有积极的意义。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个人或集团为了追求更好的生存发展条件而纷纷倾向谋求更大的利益,而利益在一定条件和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如果缺乏相关的因素制约和协调,那么利益矛盾将不可避免。如何调节利益矛盾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了,儒家思想倡导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要坚持见利思义,以义为上的原则,这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儒家思想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吸收其积极合理的成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的社会利益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在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带给人们极大的享受。但是让人兴奋的同时也让人充满了不少的忧虑,生态失衡、贫富差距悬殊、社会不公平、人情关系淡漠、富人不仁……而这些现象都是无不与利益相联系的。那么到底何为利益?利益的本质是什么?我国当前利益矛盾的现状如何?这些都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利益及其本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也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利益无处不在。关于利益的含义在国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人将利益规定为好处,个人利益称为个人好处,集体利益称为集体好处。我个人认为将利益定义为好处不太恰当,因为好处的外延大于利益的实际意义。将利益定义为需要更为合理,只有当个人或集体对某种利益潜在对象有需要的时候,它才能够成为利益,否则不管其好处有多大那也是无济于事。举个例子,馒头对于一个很饥饿的人而言是他的需要,当然也是好处,因为馒头能够满足其食欲的需要,如果没有这些馒头,他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馒头对于一个很饱的人而言是好处但不是利益,如果没有这些馒头,他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所以,利益是好处,但好处未必是利益,离开一定的条件谈利益,那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
“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这一定义反映出了利益的三大构成要素: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中介。“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过一定的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社会主体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通过对社会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享有才能实现,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是利益”。这是马克思对利益本质的科学阐述。
(二)当前我国社会利益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社会利益问题日益凸显并逐渐扩大化。因为改革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有些利益主体在改革当中成为既得利益者;相反,另外某些利益主体却成为利益的缺失者。于是既得利益者与利益丧失者之间势必要产生利益的矛盾冲突,即利益问题。而这些利益问题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中最突出的问题。贫富差距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之间的收人差距悬殊,基尼系数远远高于国际替戒线。这不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允许一部分先富,以期达到先富带动后富。但是事实往往与人们的愿望相背离。在先富的人当中有一部分人不是通过正常途径致富,他们钻取法律的“漏洞”,投机取巧,一夜暴富。这种情况更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状况,更导致全社会的普遍仇富心理。这不仅成为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其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对立日趋激化。当前的社会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但一些人却理解成为以利益为中心。一些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实现,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或集体的利益来满足个人的私利,违背了法律和道义原则。事实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能够使个人利益得到进步和发展,满足个人利益的时候集体利益也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任何过分推崇或者弱化其中之一的行为都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最终引起利益矛盾的兴起。“三鹿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再次,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显现。我国社会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内部分别发生了变化,工人阶级内部分化成企业主和雇佣工人,农民阶级也分化成雇主与农民工,种养殖农民。为了争夺利益,互相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利益问题,企业主和雇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尽量压低被雇者的待遇,拒不改善生产条件,而雇佣工人为了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能够提升自身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平从而要求雇主改善待遇。由此,阶级阶层利益矛盾产生。
最后,公权被滥用于谋取私利致使社会利益冲突不断。公共权力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本应当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然而有些“父母官,乳却是滥用公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群众不信任政府,视之如洪水猛兽,形成干群对立状态。在近几年来全国的信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这些由执法和司法所引起的利益问题要比一般的利益问题更为难以解决。
  二、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内涵
1.仁者“爱人”。仁者“爱人”是孔子的思想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孔子在回答什么是仁时,就明确指出爱人就是仁,“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仁爱思想是形成和发展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基础和前提。“爱人”是以尊重他人为先,尊重他人的荣誉,然后才会关心人,爱护人和帮助人。“仁”同样与“爱人”的精神内涵本质上是一致的。“克己复礼为仁”是孔子对“仁”的思想的进一步深化,“仁”不仅要“爱人”,还要来时刻约束自己,避免因自身争取利益的时候而损害别人的利益,一切以“仁义”为先。孔子还将“忠恕”作为施行“爱人”的一种手段。忠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是提倡人们爱护他人的利益,更要爱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够随心所欲。正是基于仁爱的思想,儒家才提出了“见利思义,以义为上”的思想价值观,这对当前我国的利益调节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2.见利思义。见利思义是孔子以“仁”为核心的价值观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利益调节应当借鉴的主要方面。“义”主要指道义,仁义以及一切自然法原则。“义者,宜也”(《礼记・中庸》),“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下》),这两句都指出了人们日常言行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否则那就不是“义”的范畴。“利”在儒家学派中是指个人的私利。孔子并不反对通过正当途径追求富贵。孔子曾说过:“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同时他还明确指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说明他是赞成合理获得财富的,即在崇尚义的前提下获取利。所以先秦儒家学派并不是一味否认“利”。
3.反对自私自利,损害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这也是儒家义利思想中重要的准则。孔子坚决反对不顾仁义道德,拼命追逐个人富贵利禄的行径,如他在《论语・述而》中所指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不遵守道义却富贵了,这对我来说跟浮云没有什么差别。孟子也指出:“上下交征利而国家危矣。”即如果国家上下臣民都去追求个人的私利,那么作为公共利益体现的国家就危险。这句话最现实地说明了追求私利的危害性。荀子也极为反对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互相争斗的行为:“人之有斗,何哉?我甚丑之。”同时他又指出“保利弃义谓之至贼”。那么贼在此当可谓是道德沦丧的人的代名词,这也就把自私自利归结为最大的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