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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券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策略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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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券是把教育投资代写论文按每个学生所应享受的额度直接发放 到学 生及其家长手中,使其可以支付所就读学校或其他受教育形式的部分或全部学杂费用的一种 支付手段。教育券是将公平与效率融为一体的基础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它把竞争 机制巧妙地引入教育领域,是基础教育改革的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教育券办法的实施对中 国教育改革中的投资机制、教育资助计划改革和教育治理机制的建设等都是很有借鉴价值的 。
  关键词:教育券;基础教育;教育改革;教育公平
  
  教育券(也称为教育凭证),是在教育领域中试行的一种代币券,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 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在1955年提出的,并得到英国经济学家皮科尔与怀斯曼的发展的一种 教育学费(补助)的凭证计划。
  我国最早试行教育券的是浙江省长兴县。该县于2002年共发放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类、职业教育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类三种类型的 “教育券”156万元,惠及3220名学生。
  
  一、教育券制度对中国教育改革的现实价值
  
  1.有助于学校间展开竞争,提高教育质量,满足家长择校需求
  教育券计划实行的初衷是为了扩大家长的选择权,将竞争引入公立学校,并通过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来保证教育公平。教育券的发放改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拨款支持教育的做 法,通过发放教育券,学校间必然展开激烈的竞争,而这种竞争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 这样,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在竞争中发展,通过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来满足家长的择校需求。教 育券制度的好处在于,对学生及其家长来说,享有对最符合他们需要的学校教育服务供应者的选择自由; 对学校来说,通过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的质量来收取相应的学费,在教育券的流动中实现优胜劣汰。它把竞争机制引入教育系统,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变成无限的选择权和流动性,从而刺激学校类型多样化发展, 增加学校制度的灵活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教育系统内官僚主义的滋长,逐步培育出教育创新的动力。
  
  2.有利于帮助和改善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状况
  我国目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学生已经占有了一定的比例,虽然国家制定了实施义务教 育免收学费的政策,但辍学的学生最主要原因还是交不起学杂费。政府向经济困难地区的学生及家长发 放“教育券”,可以为这些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他们完成基本的学业。对弱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条件和 机遇,把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限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保证社会中生存条件最差的人口群体享有接受教 育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
  
  3.有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学校是靠自筹资金办学,不享受政府的教育投资。民办学校有了教育券可以向政府 换回等额的教育经费,作为学校自我发展的资金动力。有了资金动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便有了物质 动力和精神动力。通过对私立学校的政府财政资助,有助于扶持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教育券计划将政府的教育财政投入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私立学校,有利于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的公平竞争。另外,通过私校公助,还能引发人们对“什 么是公立”和“什么是私立”的重新思考。任何学校只要它服务于公共利益并对公共机构承担最终的责 任,就应该获得公共教育经费的资助,在这一定义之下它便可以贴上“公立”的标签〔1〕。这种 将公共税款适当投入私立教育机构,“权”与“钱”在公立、私立学校与公、私立机构间的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流动与 转移,正是教育制度重建目标中的“竞争机制”的体现。
  
  4.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创新
  教育券计划通过将教育经费按学生平均折算后发放给学生,让学校在竞争学生手中的教 育券而获得政府教育经费投入,这种间接的财政拨款方式是对传统的政府直接向学校拨款的教育投入方式 的一次制度性创新,是解决教育中长期存在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的一剂有效良方〔2〕。现阶 段,在基础教育财政投资中,政府资金投入一直处于短缺状态,是稀缺资源。因此,从教育投资体制来看,一个有 效率的投资体制是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方式。教育券作为教育投资的一个支点,构建了政府和 民间资本共同投资的平衡体系。以一定量的教育财政资金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不仅为受教育 者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保证了教育公平的实现,而且也提高了教育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
  
  5.有利于在我国建立良好的教育治理结构
  这种竞争观念和市场观念要求在择校制度中,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在教育上通过市场将过去就近入学的行政权力性规定改变为学生家长按需要 自主择校的市场权力选择。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教育券派发为主体的机制等 手段间接调控教育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动,并让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让学生家长和学 校都参与其中,改变过去国家一揽子包干的局面,扩大家长、学校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实现教育资源配 置主体多元化,让学校、学生家长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体地位〔3〕。在多权力中心的构建中,政府在教育治理中的核心任务在于权力的转移与重新分配,在于制定与其他社会单元 合作的规则并执行规则,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结成长久的伙伴关系。由于学校的权力配置已由过去的一 元中心转变为现在的多元中心,家长和社会要求和应该具有更多以前被忽略的权利,所以政府对学校的控 制应当从“既掌舵又划桨”转变成“掌舵而不划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