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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初次就业中的市场排斥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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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市场初次就业市场排斥
  【论文摘要】在就业模式经历了从计划性就业到双轨制就业再到市场性就业的转变后,市场失灵使初次就业的大学生遭受雇主的经验排斥,而政府并未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反而使大学生被排斥出失业保障制度。本文对大学生初次就业中的市场排斥概念、表现及成因进行界定、归纳及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建国伊始,大学生就业模式就经历了计划性就业一双轨制就业一市场性就业的轨迹。目前,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大学生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这样的模式固然使劳动力供需双方的选择权和决策权得到释放,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就是大学生在初次就业时遭受到市场排斥,其结果是初次就业并不顺利,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市场排斥:概念的源起及界定
  市场排斥是社会排斥这一概念的衍生词。“社会排斥”源自法国,欧洲国家共同的社会经济背景使其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得到广泛使用,之后这一概念在第三世界国家也备受关注,并被引入到中国,至今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概念j。
  由于这一概念具有的多层面性、相互促进性和累积性,被以许多方式来定义。有学者认为,只有进行具体层面的探讨,才能有可操作性和真实的体验,于是,他们结合具体事件、具体生活领域和具体的政策来理解社会排斥这一概念,分别从劳动力市场、消费市场、社会关系、政治领域、文化生活等特定层面理解社会排斥J。其中劳动力市场这一特定层面的社会排斥的研究最初就在欧美国家备受关注。有学者认为,“社会排斥既包括从一般劳动力市场中被排斥,也包括从有安全保障的就业体制中被排斥”_3。也有学者认为,劳动力市场的排斥具体表现在,没有指望的长期失业;临时的或不安全的就业;劳动力市场内部的排斥,即虽然有工作可做,但所从事的不是“好”工作,而是“差”工作J。
  由于社会排斥经常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相伴,因而,中国的就业模式自计划转向市场以来,x-,J-于弱势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的研究很多,其中也不乏将那些被视为当然的弱势群体的下岗的劳动力市场排斥的研究。尽管随着高校扩招以来的大学生群体逐渐出现就业难的问题,学界和政府对于大学生群体就业难的表现及原因也从多角度进行剖析,但大学生群体基本未被归为弱势群体之列,充其量也是“准弱势群体”。因而,对于他们在就业时所遭受的劳动力市场排斥的研究并不多。托马斯・福特・布朗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如果按照这样的定义,目前中国就业形势下的大学毕业生也可视作社会弱势群体,而大学生弱势群体若遭受到市场排斥,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投资、中国国力的发展等,其负面效应在强度上及影响力上都是极大的.结合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对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市场排斥的定义就是: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就业模式中,大学毕业生初次进入市场所处的长期失业、或者临时的或不安全的就业、或者从事的是“差”工作的状态。
  二、市场排斥的主体及表现
  在市场经济和不同的人才资源配置模式下,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市场涉及三个主体――政府、雇主及大学生本人。参与各方有着各自的行为目标:政府――人力资源最优配置;雇主――利益最大化;大学生――个人发展目标的实现。三者在劳动力市场中无疑处于关系的两极,政府与雇主为一极,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大学毕业生为另一极,处于劣势地位。这种排斥关系具体表现在:
  1.工作经验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直接决定大学生的录用与否。他们往往更愿意雇用素质和技能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劳动者,特别是在市场成为买方市场之后,大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而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排斥。要求求职人员有工作经验的情况在各种招聘中屡见不鲜。事实上,一些职位x-,t经验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以胜任,然而许多雇主还是对求职者的工作经验提出具体要求。经验排斥不仅在各种招聘会上随处可见,即使是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招考中也俯拾皆是。有记者对天津市直机关2006年公务员招考报名条件进行统计发现,132个职位中有99个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社会救助排斥。199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成为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根据《条例》规定,享受低保的~,-j-象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开始立法救助贫困人群,确认了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然而,仔细审视条例的细则就会发现,《条例》的受益群体是以户籍为限制,以家庭为单位,尽管目前大学生在毕业之后户籍可以归属于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但以家庭为单位来划分受益群体的规定明显地将大部分刚毕业的尚未成家的大学生排除在外。
  3.失业保险排斥。1999年正式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雇主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雇主,是指国有雇主、城镇集体雇主、外商投资雇主、城镇私营雇主以及其他城镇雇主。”按该条规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照此项规定,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应是那些已缴过一定期限失业保险、曾经就业的人。处于初次就业的大学生,并未就业,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他们无法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益者,从制度规定上就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之外。
  三、市场排斥的成因分析
  市场排斥的成因,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效不无关系。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假设之一是信息的完全。但在实际情况下,市场出现了失灵,由于信息不对称,雇主依据对大学生的统计性偏见或歧视而作出排斥的行为,而这种统计性偏见或歧视部分归因于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欠缺。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政府理应承担“守夜人”的角色,为克服市场失灵而作出种种制度性弥补,但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这个“守夜人”未将这种排斥状态疏解,反而通过制度加剧了排斥。
  1.雇主的信息不对称。根据信号显示与筛选理论,由于劳动力市场中雇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雇主要了解劳动者的真实信息需要花费很大成本。这样,他无法知道应聘者能力强弱和生产率的高低,无法实现在薪酬上对雇员按生产率的区别对待,为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一般就会通过应聘者的教育水平来进行甄别。
  分析大学生的初次就业,若以教育水平作为甄别的主要标准,则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雇主只需按照大学生的毕业文凭来甄别和录用自己所需要的大学生。但实际上,毕业文凭只是应聘者的表面信息,许多信息被求职者隐藏,比如,应聘者所提供的各种证书的真假优劣等等。在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买方市场中,雇主无意也无须花费过多的成本去了解这些被隐藏的信息。而随着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时常受到雇主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水平和学历就不适合作为一个反映应聘者潜能和生产率的信号了,雇主就开始选择应聘者的工作经验作为信号机制了,因为这确实能让雇主感觉成本更低,收益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