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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香港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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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董会、校长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它掌握办学的方针政策,决定校长人选,聘任学校高级行政职员和教师,管理学校财产和财政,决定学校的重大事宜等。校董会的性质和任务在学校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7条规定:“大学校董会——(a)是香港中文大学的管治及行政机构;(b)须管理和控制香港中文大学的事务、方针及职能;(c)须控制和管理香港中文大学的财产及财政事务,包括各成员书院的财产,但大学校董会就任何原有书院(这里指的是崇基书院、联合书院和新亚书院)或逸夫书院的任何不动产行使上述控制及管理权时,如没有有关书院的书院校董会事先同意,则不得更改任何该等财产的用途;(d)须为香港中文大学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委任或聘任;(e)有权批准香港中文大学就认可课程所收取的费用;(f)须就香港中文大学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出规定”。在大学条例的附件《大学规程》中,还对校董会的权利和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校董会开会不多,一般是每学年开三几次。在开会前七天,秘书长必须将会议通知书连同议程送到各校董和有关人士手中,以便有所准备。为便于开展工作,各校在校董会辖下都设立了若干委员会。校(院)长是学校最高行政首长。校(院)长由校董会聘任,并授权他全面管理学校,他的任期和服务条件由校董会决定。中文大学规程中规定:“校长的职权如下:(a)有权及有责任就任何影响香港中文大学的政策、财政及行政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提供意见;(b)就维持香港中文大学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确保规程、校令及规例的妥善执行,向大学校董会全面负责;(c)如已着令任何学生暂时停学或将任何学生开出,则须于教务会举行下次回忆时向教务会报告;(d)有权委任一人在副校长、学院院长、系主任、秘书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或财务长的职位暗示悬空期间,或在担任任何上述职位的人暂时不在或暂无能力期间,履行该人的职能和职责;(e)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委任校外考试委员。”校(院)长的日常行政工作,是由其属下的若干委员会建议和推动的。大学的校长,每年都要出版一本《校长报告书》,学校将一年的进展工作系统的总结,外界可以从中了解到学校到的发展情况和各种数据,这实际上是检查校长每年工作实际的档案材料,也是校长接受外界监督的一种形式。

二、教务委员会香港的大学,十分突出学校的学术硕士论文性质,充分显示自己的最高学府的地位。从大学条例中可以看出,立法上,以校长为首的教务委员会(或称教务会)在学校工作运转中起着主导作用,它是学校最高的教务决策机构。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和有关教务方面的事项,均由教务委员会来策划和统筹。大学条例规定,教务委员会的组成,除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各学院院长外,还有各学科的讲座教授、各系主任、教师代表、图书馆长等都是委员会的委员,其中教授占了70%以上,体现了内行的领导,“教授治校”的原则。教务长是委员会的秘书,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和处理大量日常事务,是校长的左右手。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批准各项课程的开设,审核课程大纲、入学资格、颁授文凭或学位的标准程度,委任校内考试委员,向校董会推荐校外考试委员和叙聘委员会委员,拟定考试和评分制度及每年审核毕业生成绩等。例如,中文大学条例规定,教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及职责:(a)推动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从事研究工作;(b)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修读该等课程的事宜,并在妥为顾及学生与各书院的意愿后,将学生编配予各书院;(c)指导和规管认可课程的授课及教学事宜,并举行香港中文大学的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资格颁授的考试;(d)根据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的意见而考虑为推行学生为本教学所需的措施,并考虑为推行学科为本教学所需的措施;(e)在有关学院作出报告后,订立规例以实施与认可课程及考试有关的规程及校令;(f)在有关学习的系务会作出报告后,委出校内考试委员;(g)在有关学系的系务会作出报告后,推荐校外考试委员以由大学校董会委任;(h)建议颁授学位(荣誉学位除外),并颁授文凭、证书及其他资格;(i)在符合捐赠人所订立并经大学校董会接纳的条件下,订定竞逐香港中文大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奖项的时间、方式及条件,并颁发该等奖学金、助学金及奖项;(j)就所有教学职位的设立、取消或搁置向大学校董会作出建议,并在咨询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会(如已设立的话)后,就编配教师予该书院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作出建议;(ja)编配教师予——(i)学院、学系及专业学院;及(ii)单位(如教务会认为就该等单位而言是适合的);(k)向大学董事会推荐校外专家出任续聘咨询委员会成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