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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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药品;抗精神病药物;正确区别
【关键词】 精神药品;抗精神病药物;正确区别
目前不仅社会上许多人,甚至不少医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了临床合理用药,减少医疗差错,有必要将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相关知识加以介绍。
1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概念与分类不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中规定,精神药品系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最新公布的精神药品共130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52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6种,临床常用的有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丁丙诺啡、三唑仑等。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8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26种,临床常用的有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劳拉西泮、扎莱普隆、麦角胺咖啡因、氯硝西泮等。抗精神病药物过去又称神经阻断剂、强安定剂等。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精神失常的躁狂症状。抗精神病药物按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2〕:(1)吩噻嗪类。如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三氟拉嗪等;(2)硫杂蒽类。如氯普噻吨、氟哌噻吨等;(3)丁酰苯类,如氟哌啶醇等;(4)苯酰胺类,如舒必利、泰必利;(5)二苯氧氮平类,如氯氮平;(6)二苯丁哌啶类,如五氟利多。抗精神病药物除以上几类外,尚有苯并异唑衍生物利培酮等。
2 精神药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管理不同
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国家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一整套严格要求,必须做到: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精神药品的处方至少保存2 a,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a。还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只能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1〕。具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为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处方限量进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4〕。而抗精神病药物则属于一般性药品,在管理上无特殊要求。